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依据,其颁布实施,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本省人大监督工作实际,对监督法作了细化和补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探索创新性,它的出台,使我省人大监督工作在具体操作层面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效行使监督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和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承办监督工作的具体事项。”专门委员会有效推进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开展,要把握三个关键,即 :坚持党的领导,保证正确的监督方向和重点 ;依法行使职权,明确监督工作的内容 ;进一步完善监督工作方式,切实增强监督的效果。
强化党的领导 围绕中心 服从大局
监督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权力机关,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监督工作的开展,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人大监督工作的正确方向。专门委员会在承办各项监督工作时,要坚决维护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持清醒头脑,不断强化党的观念,紧紧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履行监督职责,依法促进党委决策的落实。
严格依法履职 明晰责任 明确任务
监督法中涉及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财政经济委员会协助常委会审查批准决算草案等有关职责除外)的规定共10条11款;实施办法中涉及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财政经济委员会协助常委会审查批准决算草案等有关职责除外)的规定共26条32款。归纳起来,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依法履职,重点承办的具体监督工作有:
(一)协助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为确保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顺利进行,专门委员会应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入手,做好相关具体工作。
事前,一是按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要求,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或者负责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的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的具体工作 ;二是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三十日前,将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进行汇总,交由政府、法院、检察院研究;三是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对专项工作报告提前研究,根据调研情况以及各方建议,提出修改意见,书面反馈报告机关,督促报告机关及时修改并按照实施办法要求的期限送交常委会。
事中,专门委员会要为常委会的审议工作做好材料准备 ;认真收集、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衔接与专项工作报告内容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及时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确保常委会审议顺利进行。
事后,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重点是做好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汇总整理,以及对审议意见的督促办理工作。专门委员会汇总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应当努力做到全面、准确,并在十日内汇总整理完毕。经主任会议决定,审议意见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专门委员会应与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对报告机关提出的关于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按照主任会议的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以及专门委员会对该报告提出的意见印发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协助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执法检查方案的拟定与实施,代拟执法检查报告,并做好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的相关服务工作。
首先,从做好方案入手,根据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以及监督法和实施办法中关于常委会执法检查内容的规定,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执法检查方案。其次,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执法检查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将执法检查方案于执法检查两个月前通知被检查单位 ;组织召开执法检查培训会,收集整理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材料,为检查组成员学习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执法中的问题提供帮助和服务 ;协助常委会组织召开执法检查动员会,做好会议各项服务工作 ;在执法检查进行过程中做好协调、衔接、材料收集等工作,保证执法检查活动的顺利开展。第三,执法检查结束后,代检查组草拟执法检查报告,并做好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的相关服务工作。第四,在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后十日内汇总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并经主任会议决定,代常委会办公厅将审议意见及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受检查单位研究处理。第五,为确保检查效果,可以受常委会的委托组织跟踪检查。
(三)负责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专门委员会应对常委会有关负责人批转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专门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召开工作会议,可以通知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并在收到审查要求或者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向制定或者发布机关提出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书面审查意见。由于专门委员会人员力量以及相关信息有限等原因,目前,该项监督工作开展得还不够深入和主动。
创新监督方式 提高质量 提升效果
面对当前改革发展新形势下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保证监督法及实施办法的正确实施,切实提高监督质量、提升监督效果,探索创新监督方式是专门委员会面临的重要课题。近年来,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在实践中,在坚持依法履职的前提下,注重规范和有效运用各种监督方式,不断创新监督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切实增强监督工作实效。
(一)开展执法调研。根据监督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专门委员会不能自行组织执法检查。由于客观条件所限,专门委员会所涉及的大部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不能纳入常委会执法检查范围,因此,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专门委员会结合实际,有选择地开展执法调研成为增强监督实效的有效方式,也是对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的有效补充。
近年来,农业与农村委员会非常重视执法调研工作,每年都结合党委工作重心以及人大工作重点,选择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关心的问题开展1-2次执法调研。为保证调研内容及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在调研工作中,一方面要注意突出重点,选择有代表性的市州开展实地调研 ;另一方面要注意点面结合,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各市州的优势和积极性。
(二)加强协调沟通。一是加强与省直对口单位的联系协调,逐步探索由事后监督向全程监督转变的监督机制。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专门委员会应当与对口单位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制度。近年来,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十分注重加强与省直对口单位的联系,一方面是日常工作加强沟通、互通信息,并邀请他们参加全省人大农业工作座谈会和全省市、州人大农业工作联系会,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中支持 ;另一方面是定期组织召开省直对口单位联系会议,通报上年主要工作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听取与会同志的意见和建议,明确监督与支持的结合部和着力点,形成良好的工作互动机制。
二是加强同市州人大的联系交流,争取监督工作能够得到市州人大的支持和配合。组织各地人大交流开展农业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经验,提出对今后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上下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全省人大农业监督工作的扎实有效开展。
三是认真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指导,配合做好执法检查等工作,并根据常委会的要求组织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开展的有关执法检查和调研。
(三)重视代表作用。监督工作最实在的效果就是让人民群众满意。人大代表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中,最了解不同经济条件、社会环境中的人民意愿,具有最能反映社会不同层面、不同群体民意的优势,专门委员会在监督工作要注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主动为代表参与监督创造条件,紧紧依靠代表开展监督工作。在开展执法调研、专题调研等各项监督工作时,可以邀请当地人大代表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努力使监督工作具备厚实的民意基础。
此外,在监督工作中,要切实提高监督质量、提升监督效果,进一步贯彻实施好监督法及实施办法,还应建立完善相关配套的工作制度和责任制度,细化相关工作流程,通过程序的完备促进实体的效果。
专门委员会贯彻实施监督法及实施办法,把握监督的重点是前提,明确监督的内容是关键,提升监督的效果是目的。胡锦涛总书记指出 :“要继续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突出监督重点,完善监督形式,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着力推动带有全局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解决。”专门委员会应以胡锦涛总书记指示精神为指导,准确把握监督内涵,强化监督意识 ;依法行使监督权,突出监督重点 ;完善监督机制,改善监督方式,提高监督水平 ;注重监督效果,努力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