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目的是国家以司法权的名义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免受不法侵害。在不同的国家、社会背景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也表现出差异性。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尤其是近年来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环境污染、政府行政行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而这类案件往往无合适的诉讼主体,或有主体无力起诉、起诉不力,致使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干预。鉴于此,笔者在本文中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公益提起诉讼这一新型的监督方式作一些肤浅的探讨。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价值意义
现代法制意义上的公益诉讼,始于20世纪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科技进步和生产规模的扩大,社会主体的利益关系交错复杂,原先传统的某些民事行为不再单纯影响当事人自己,而且同时影响着社会公共利益,与此相伴的很多纠纷都涉及到大量利害关系者的公共政策问题 。一旦公共利益受到不法侵害,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得有相应的法律救济手段,一方面要阻止不法侵害继续 ;另一方面使受到的损害得以补偿。公共利益的司法保障机制也顺应得到新的发展。
我国引进公益诉讼制度的首要价值意义在于 :维护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转轨时期,公益诉讼制度的引进可以完善我国的利益救济制度,使其在现阶段逐步趋于理性化,更全面地保护各方面的利益。公益诉讼制度有利于加快法制化进程的建设。“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有法可依”是其他各项的前提和基础。引进公益诉讼制度,完善公益诉讼立法,可以为公益诉讼提供存在的法律依据,推进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建设。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当一个民事行为侵害了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或者侵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造成了国家的或者公共利益的损害,他们不是直接侵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往往无人享有诉权,即使法律赋予其起诉权,也常常因为起诉与否与他们的自身利益无直接的关系而无人起诉。如果说赋予检察机关对公害事件的法律监督权是维护公益的补救途径的话,赋予检察机关对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起诉权,则是防患于未然的良策。
从检察机关职能的实践角度进行分析。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文本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概括性的规定为检察权。如果说检察权包括公诉权、侦查权、抗诉权等,则可能没有什么异议。但检察权是否包含了公益诉权,就会有人质疑。
那么,从实证的角度来理解和推证检察权,实际是包含了公益诉权。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这个条文阐释了检察权所的内容包含了对国家制度、秩序、财产的保护功能,其中对财产的保护当然包括了有形财产和权利性财产。《检察官法》第8条规定 :检察官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检察官法进一步明确了法律监督的内容包括了以某种方式来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对检察职能的拓展,是为了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有利于推动社会法治化进程。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和途径
确定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首先必须明确“公益”的准确含义。在我国,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是一致的,公共利益表现为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虽然我国公益诉讼处于探索阶段,但是已经基本形成了一个固定化的受案范围,如有关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侵犯消费者权益、不正当竞争及垄断等案件。面对宪法规定的权利,如受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可能涉及社会公益的案件,法官在受案时可以依法自由裁量。可见,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是由固定项和自由裁量项构成,兼具稳定性和灵活性之功效,既为法院受理案件作出了明确化的规定,同时又能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检察机关对涉及较大影响的公共利益受损案件拥有起诉权。其中,国有资产流失案和涉及国家利益受损的案件属于检察机关的专属起诉案件。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途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
1.提起诉讼或支持起诉。在立法上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是公益诉讼的主要途径之一,这是现代文明各国通行的做法,更是我国社会现实的迫切需要。笔者认为,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消费者群体利益受到侵害而无人起诉或无力起诉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可以视为具有监督保护性质的诉讼权利,有权引起诉讼的发生。当前国企改革使国家利益处于无保护状态,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因此,必须寻找新的保护手段来代替原来国家行政权利保护手段。
2.提出检察建议。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手段和形式之一,是人民检察院在行使各项检察职权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影响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的问题,向该单位提出的建议。对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已经造成侵害,但不足以提起诉讼的案件,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者身份向侵害单位、组织、团体发出检察建议是公益诉讼的有效途径之一。对检察建议置之不理,超过一定期限,或拒不接受检察建议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机关反映。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立法建议
公益诉讼在我国是一个全新的、有待探索特殊的制度。随着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尝试和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对于保护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重要性已逐渐体现出来。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这就给实际操作带来了许多困难。笔者建议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作出明文规定。此外,对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具体操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如前置程序的设置,即在诉讼启动之前设立相关的行政审查程序 ;举证责任的适用,从实践中应当明确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诉讼时效的规定,应当基于《民法通则》的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 :“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限的限制。”即出于保护国家利益所需,同时也基于具体权利人不甚明确的情形而作出适当的变通规定。
总之,公益诉讼是一个新生的救济全社会共同的途径,构建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公益诉讼制度,是我们共同努力的方向和目标。因为只有这样,创建和谐社会的共同心愿才能尽快实现并得以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