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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约见”不应是“被遗忘的角落”

时间:2010-12-30 来源:人民权力报 作者:杨维立
  

  人大常委会领导约见人大代表,已是惯例;人大代表反过来约见常委会领导,却是鲜见。11月29日,上海市三位市人大代表就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首次约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云耕等人大常委会领导。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依法享有视察权、约见权、批评权、列席权等权利。但相较于其他权利而言,“代表约见”在针对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反映群众呼声方面具有更直接、更便捷的独特优势。然而,现实中,许多地方却不得不面对这样的尴尬:一方面,许多地方“代表约见”成了“被遗忘的角落”。另一方面,有些拥有决策权的领导往往听不到群众的真实呼声,闭门搞决策,对群众诉求漠不关心,导致“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人大代表是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群众的代言人。人大代表是不是真正做到了让群众满意,也体现在代表能不能客观、及时、准确地反映民意。上海市的三位人大代表主动约见人大常委会主任,零距离与人大常委会领导讨论问题,省却了各级部门层层上报的环节,本身就是对民意表达渠道的拓展。而且,这样做也符合公众和社会对人大代表增强主动性、前瞻性的要求,有利于各机关部门改进和完善工作。
  如何激活“代表约见”,使之成为“逗号”而不是“句号”,并有个“感叹号”的效果?
  首先,各地人大常委会应当充分做好“代表约见”的组织协调工作,跟踪督促有关机关部门在决策中吸纳民意,兑现承诺。另外,要将“代表约见”纳入制度性安排之中,把推动“代表约见”列为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配套的宣传引导、跟踪监督、奖惩问责机制,多措并举共同为“代表约见”创造条件,提供便利,消除代表们的种种顾虑,确保“代表约见”取得良好效果。其次,“代表约见”不在于事情有多大,关键是否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比如,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医疗卫生等方面,公民个人往往势单力薄,如果人大代表能够闻风而动,及时提出“代表约见”的要求,将会取得良好的社会反响。第三,为了保证“代表约见”的质量,应提倡以人大代表小组的名义进行约见。事先由代表小组全体成员对拟约见的议题进行讨论,经多数人同意后,再提出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要求。第四,对各政府机关负责人而言,应当提前了解“代表约见”的议题,做好“代表约见”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以欢迎的姿态对待“代表约见”及其所提建议,切实做到听民言、顺民意,预防或弥补工作中的漏洞或过失,这样“代表约见”才能发挥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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