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审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职权。但目前各级人大代表反映“看不懂”预算报告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如果“看不懂”报告,又怎么依法“议”,依法“审”?预算报告又如何能高票甚至全票通过?
笔者认为,预算报告“看不懂”,一方面有预算报告自身存在的问题。如编制不精细、编制内容不完整、细节处理不科学等,加之提交人大的预算草案,长期沿袭计划经济时期的模式,收入按类别、支出按系统,预算编制不完整,预算外资金、固定资金收益和经营城市收益长期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形成了“真空”。面对草案中庞大的分类数字,既看不出政府究竟要花多少钱,花在哪里?也看不出为什么这样花钱,产生了哪些效果?人大不易开展实质性审查,提出有说服力的意见。另一方面,从人大代表审查预算报告来看,有的代表缺乏相关专业知识,有时间看,没时间就不看,能看懂就看,看不懂就不看。事实上,预算报告虽难懂,但政府部门派出大量专业人员陪团审议,能解疑答惑,但代表主动提出问题,需要解答者似乎并不多。此外,还存在预算法律法规方面的缺限,如《预算法》尚未修改完善、《监督法》相关规定比较原则、笼统,不利于操作等等。
那么,在现有条件下,人大代表如何看得懂,看懂后又如何审查预算报告?笔者有如下建议 :
突出重点,预算审查应当围绕四个方面。按照《预算法》的规定,人大会议审查是总预算,批准的是预算报告和本级预算,因此,审查时,要以预算报告和本级预算为主,建议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要把握预算报告的指导思想及原则是否与中央及上级财政政策相一致,是否与同级党委的战略决策相一致。二要把握预算收支是否平衡,预算是否本着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原则安排。三要把握财政收入的增长是否与税收收入,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相适应,来源是否真实可靠。四要把握重点支出的安排是否在统筹兼顾的基础上做到了有的放矢,重点突出,是否与当前国家、本地区的重点领域部署,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特殊要求,经济社会生活中亟待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突出矛盾相吻合。
围绕中心,明确“三个报告”的相互关系。人大会议期间,政府提交人大审查的通常有三个报告,即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三者自成体系,又是相互联系。在一定意义上讲,政府报告是计划报告、预算报告的总纲,是基于同级党委战略指导思想而产生的“政治宣言”,为计划报告、预算报告指明了方向。计划报告是为实现政府工作报告中当年工作任务、目标而制定的实施方案和措施,是进一步细化的体现,对政府工作报告和预算报告起承上启下的作用。预算报告则是完成、实现计划报告,政府报告之当年任务、目标所必须的经济基础和后勤保障。从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又可以反作用于物质讲,三者相互依存,又相互关联和促进,准确把握三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审查预算报告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关注热点,审查报告应当关注民生。代表在关注总预算的同时,还要关注与选民切身利益相关的诸如科技、医疗、教育、卫生、交通等某一领域的更为具体的预算,而由于财政预算涵盖广泛,支出庞杂,涉及各行各业,不可能事无巨细一一列举,此时,代表可就预算中自己不清楚的和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提出询问。《代表法》第136条和《监督法》第35条规定,询问与质询同为人大会议上代表行使职权的法定形式和权力。询问较质询而言,灵活性、操作性强,也容易被双方所接受,在人大会议期间审查报告时为人大代表常用。
借助平台,必须完善审计监督体系。要借助审计手段强化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支持和促进审计机关依法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以及对重点部门、重点资金的专项审计,强化审计结论办理落实。加强对预算执行真实性监督,切实把握重点支出、预算调整,超收收入使用等情况,将政府公共开支的合理性、有效性纳入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范围。
不辱使命,人大代表应当主动作为。管好人民的“钱袋子”是人大工作的重要任务,更是宪法赋予人大代表的神圣职责。代表审查预算报告是代表履行职责的具体体现,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权利,但该权利不同于公民的普通权利,是集权利和义务为一体的一种职务行为。从这一主导思想出发,代表审查预算报告,要挤时间、创造时间通读,审阅报告,结合询问权的运用,不懂就问,有问题就提,且要理直气壮、锲而不舍。同时,预算报告涉及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教育等各个方面,人大代表来自不同地区,各个行业,不可能对预算报告的所有内容都了如指掌,由于时间、精力有限,也不可能对所有预算涉及的详细资料都查阅,建议在了解报告主要内容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审阅、查阅相关详尽资料,切实弄清自己重点关注的某一领域的问题和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