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监督公开从此成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成为人大常委会尊重民意、落实民众知情权、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初步探讨,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
为贯彻实施好监督法,眉山市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公开的规定,努力将监督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做了大量工作。在此,笔者结合这项实践略谈浅见。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公开的实践
制定监督公开的制度为了做好监督公开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相关工作制度,并对监督公开作了具体规范。一是明确监督公开的责任单位。2007年初,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暂行办法、关于组织执法检查的暂行办法、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的暂行办法、《专项工作报告审议工作流程图》和《执法检查工作流程图》中,明确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公开的主要责任单位是研究室,其他委室、“一府两院”议题单位、新闻单位为协助单位。要求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及时在公报、网站中对监督过程、监督内容公开,市级新闻单位根据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在媒体上对相关监督内容进行公开。二是严格监督公开的审签制度。规定监督公开的内容由各委室进行文字把关,一般由常委会秘书长审签后进行公开,涉及重要监督事项由常委会分管领导审定,没有领导签字不得擅自公开。
拓宽监督公开的渠道
一是创办网站进行公开。办好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政网和互联网网站,根据监督法的相关要求设置了专项审议、执法检查、计划财政审计审议、代表建议及其办理等栏目,适应了监督公开的要求。二是利用新闻媒体公开。积极争取市委对人大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增强监督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2007年和2010年,市委发出了《关于加强人大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大新闻宣传工作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强人大新闻宣传工作。按照市委文件规定,眉山日报、眉山电视台分别开设了《人大工作》专栏,并制作精美醒目的栏目标识;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将各项监督工作在眉山日报和眉山电视台向社会公开。三是创办内部刊物公开。市人大常委会通过自办的《公报》、《知情知政》、《眉山人大信息》等刊物,将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监督事项、“一府两院”的半年工作总结及时印发代表,接受代表监督。
扩大监督公开的范围
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将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审议发言摘要、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报告等全部在《眉山日报》、眉山网和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公报上公开。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一府两院”汇报、提出建议的情况,也及时在《眉山日报》和眉山电视台、电台公开,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公开工作做到了规范化、常态化。
改进监督公开的方式
一是广泛征集并公开监督议题。按照监督法律法规的规定,每年底和第二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在眉山人大网站、眉山日报和眉山电视台向社会公开征集常委会监督工作议题,通过问卷调查向市级各部门、市人大代表征集议题。议题一经确定,及时在眉山人大网站、眉山日报和眉山电视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二是加强配合,公开监督过程。市人大常委会为切实做好监督公开工作,责成研究室与市级新闻单位密切配合,将监督过程和监督结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努力变事后监督为事中监督,增强了监督工作的时效性。如召开常委会会议及议题提前在眉山日报发布,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专题调研、代表建议督办等,都邀请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专业人员全程参与,并将监督过程通过网站、报社、电视台及时向社会公开。三是精炼文稿,公开监督结果。在监督公开过程中,除眉山网和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作全文公开外,在《眉山日报》上公开的事项,尽量做到文稿精炼。如《眉山日报》公开“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只是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半年执行情况报告、财政预算半年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作原文公开,其余报告精炼修改后,作3000字以内的摘要公开。四是精心制作,增强可读性。在监督法律法规中,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并未要求公开,市人大常委会为增强监督实效,增强监督工作的透明度,主动公开审议发言摘要。公开审议发言,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在调研过程中注意找准问题,更加注重发言质量,提出的建议意见也更有针对性。如我们在《眉山日报》对市政府特色效益农业基地建设情况的审议发言摘要进行公开,制作了《一手抓特色 一手抓效益 奋力推进特色效益农业基地建设——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代表强烈关注我市特色效益农业基地发展状况》的醒目标题,内容也具有可读性,效果很好。
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笔者认为,目前在监督公开过程中还存在法律规定过于原则 、监督公开的发展不平衡、监督公开的效果不佳、监督公开还没有形成合力等问题,
完善监督公开的制度
在贯彻实施监督公开原则的过程中,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在监督法的框架内,制定监督公开的具体工作制度。对监督法明确规定要向社会公布的五项内容,实行全面公开,并明确规定公开时限、公开形式、公开载体;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监督事项,结合实际对公开的程度、范围、形式予以明确;对常委会会议、代表视察、建议督办等监督工作,建立人大代表、社会公众直接参与人大监督的机制,将监督公开规范化、制度化。
拓宽监督公开的渠道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将监督工作的过程、结果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办好常委会刊物,扩大常委会公报和其他内部刊物的发送范围,除人大代表外,可向公众免费赠阅一部分资料;办好常委会网站,根据需要设置栏目,及时上载资料,全面反映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动态,让公众知晓和监督人大工作。人大常委会与新闻媒体、社会公众要加强沟通和联系,形成人大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合力。要完善人大新闻发布制度、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开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情况,保障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充分了解和参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