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日前国家审计署公布了19个省市使用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的审计调查结果和违规行为,其中有的地方建设的廉租住房因选址偏远、设施不全、质量低下等问题而导致配租困难、房源闲置,甚至出现了入住家庭要求退房现象,不利于保障性住房真正发挥其“惠民”作用。笔者认为,各级人大应有针对性地对此加强监督。
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公租房和经济适用房,除经济适用房可出售给某些特定的家庭外,廉租房、公租房是由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租赁给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面积适中、经过普通装修、租金便宜的保障性住房,是党和政府解决这一群体“住有所居”的民生工程。
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担负监督职责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在意人民的表情,凡社会聚焦的就是我们要时刻关注的,公众热议的就是我们要积极回应的,群众有怨气的就是我们要及时介入的,多数人对某一问题有看法和意见的就是我们要实施监督的。因此,把保障性住房纳入人大的监督视线,适时开展监督是人民对人大的期望。
地方各级人大对保障性住房自始至终实施监督,并随时跟进,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要对选址和设计进行监督。就是选址不能偏远,要把交通便捷、生活便利的地块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为了避免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也可采取在拆迁安置房项目中配建、在普通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代建的方法来建设保障性住房;要按照住宅小区的建设标准,突出经济、适用和可行性,做到房屋标准、质量、容积率、绿化率、采光、房型结构等主要指标都符合规定的要求。
其次,要对建设质量进行监督。按照国家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要求,坚决实行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选派专业技术人员配合监理方、施工方抓好施工质量管理,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发现,并提出意见建议 ;以商品住房建设同样的质量和标准来要求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同样的标准来监督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使保障性住房质量从源头上得到保证。
再次,要对设施配套与否进行监督。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建设保障性住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齐全,物业管理要到位,交通要便捷,最好有公交车直达。同时,保障性住房室内要经过普通装修,卫生间几大件要安装到位,有条件的还要安装对讲门铃和防盗护栏,住户拿到钥匙后不需装修即可入住。
第四,加强对后续问题的监督。包括有的地方存在挪用建设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地方政府配套资金难到位,保障性住房分配暗箱操作、优亲厚友等等,都应纳入我们的监督范围。
适时推出住房保障政策和制度,让更多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各级政府改善和促进民生发展的表现,更是地方各级人大实施监督不可遗忘的“角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