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审计机关属政府组成部门,因此,各级审计机关应依法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人大监督审计机关的内容和方式
监督法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明确规定了人大监督审计机关的主要内容。
监督法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定了人大监督审计机关的主要方式,即听取、审议或决议“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审计借力人大监督发挥免疫系统功能
审计机关要借力人大权力机关的监督,才能更好地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作用。
借力人大监督,全面履行审计职能。审计机关在安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前,应充分征求人大意见,特别要将人大财经监督的重点列为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增强审计的针对性,以便为人大审查、批准、监督财政预决算提供可靠的依据。在审计方式上,审计机关应实现由传统的事后审计向事中、事前审计扩展,监督关口前移,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不要走过场,要透过表象看实质,要关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真实性、结构性、合规性、合理性,以便全面、真实、完整地向人大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借力人大监督,使审计成果得以充分利用。一方面,针对审计整改难的问题,各级应建立政府督查、人大督办和纪检、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参与的审计整改联动保障机制,确保审计查出的问题得以真正整改落实到位,提出的建议得到切实采纳。另一方面,将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报告列入人大议题。人大通过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以此作为审批、调整部门预算,监督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依据,甚至作为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依法行政、执行财经法纪情况的依据,这样,不仅人大监督的面更广、层次更新、力度更大,而且审计监督服务宏观决策的作用也得到了充分发挥。
主动向人大反馈审计信息,不断优化审计发展环境。审计部门在财政审计的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反映,便于及时协调,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作出相应的决定支持审计监督。同时,在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报告、审计要情、调研成果、情况通报等资料,要通过一定的制度和方式,主动向人大汇报,同时邀请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视察、指导审计执法工作,争取人大支持,为审计发展营造宽松环境。
人大借力审计监督强化监督实效
人大需要借助审计监督,从而延伸人大财经监督,提高监督质量和效果。
主动听取审计机关汇报。除了审计法规定的在每一个预算年度内,人大要听取审计机关做出的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对审计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外,人大及其财经委员会在经常性地依法听取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汇报的同时,可以请审计机关参加,并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委托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比如,财政预决算情况、地方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情况、政府组成人员任期经济责任情况等,专业性都非常强,这些都可以委托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然后根据审计的情况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对一些涉及财经监督方面的重要审计意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可与审计机关组织联合调查,或委托审计部门对重点项目、重点资金和重点区域进行审计。对发现和掌握的违规违纪案件,要及时转送和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相关程序严肃查处。
开展审计执法检查。监督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因此,人大可结合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审计执法检查,督促政府及审计部门加大对违纪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经常与审计机关保持联系。作为人大财经监督部门,可多方面开拓联系渠道,如登门走访、审阅文件、列席有关重要会议、根据需要会同审计机关开展有关财经监督问题的调研等,及时将收集、整理、加工的信息提供给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使他们结合审议议题,分析和研究一些深层次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和建设性的审议意见。同时,人大财经监督部门也要将平时调查了解的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审计部门。每年年初,人大财经监督部门可通过邀请审计部门参加对口联系会议等形式,通报上年工作情况和新的一年人大财经监督工作的重点、主要活动安排等情况,以便审计部门安排年度审计项目时统筹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