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四川省监督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有关报告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就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中不清楚、不理解或者不满意的有关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应该用足用好询问这一方式,提高审议质量,为监督工作给力!
询问具有主动性。即对话——我问你答,区别于一般发言泛泛而谈,凸现监督者主导地位。监督法和实施办法有关询问的规定,是从立法上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询问权。询问具有强制性。即有问必答,而且必须是有关单位负责人在会上给予明确的回答,强调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权利、义务。通过对话以权力制约权力,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维护社会稳定和谐。询问具有针对性。由于常委会在审议议案和报告之前已经做了一系列准备工作,包括议题的提出、调研和审读报告,常委会成员的询问不同于一般的意见、建议,多是有的放矢,针对性强,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力度,或是社会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对被询问者有一定压力,即“监督在点子上”,能产生实质性效果。询问具有连续性。监督法和实施办法没有限定常委会询问的次数,一次会议回答不上,二次甚至三次会议可以继续询问并回答,保证了常委会监督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连续性。询问具有灵活性。监督法和实施办法把询问和质询归在同一章节,又把询问单独成条,可灵活运用,进退自如。询问又不同于质询,不需要经过联名提出议案等法定程序,运用比较灵活。如果常委会对询问回答不满意,则询问有可能成为质询的前奏,因此询问在一定条件下也能起到质询的效果。
如何恰当启用询问?一是选题要得当。询问要有针对性,要有质量、有分量,宜选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有关报告中社会关注的民生民主和经济社会发展等问题。二是要遵循程序。从监督法和实施办法的规定看,询问案(暂且称“案”) 提出只有时间限定——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没有限定人数、次数。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可以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报告工作的“一府两院” 和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可以即席回答,可以在会期择时回答。如果询问涉及非报告单位的问题,也应通知有关负责人到会作出回答。对回答不满意的,可以再次询问。
各级人大常委会应该认真研究,运用监督法和实施办法规定的询问等监督形式,提高人大工作质量,切实增强人大监督实效。在这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树立了榜样:2010年3月,吴邦国委员长在2010年全国人代会作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重申“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法定形式”, 并表示2010年将选择代表普遍关心的问题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题汇报,请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答复问题。果然,当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开展了专题询问,收到很好效果。建议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认真效仿,积极启用,使人大监督越来越给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