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是监督法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对“一府两院”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专项工作开展审议活动,有利于保证重大事项宏观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也有利于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近年来,尤其是监督法实施以来,人大常委会的专项工作监督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但毋庸讳言,此项监督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亟待引起重视。比如,“一府两院”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虽然在限定时间内向常委会提交整改报告,或者向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但报告或通报的内容比较简单。至于哪些问题没有整改,哪些问题整改没有到位,似乎无人再过问或深究了。
我们当然愿意相信,“一府两院”及其部门对于人大常委会的审议高度重视,自觉整改审议意见所提及的问题。但无数事实表明,惟有常规有效的制度,才是最可靠的铜墙铁壁。
须知,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不是为了监督而监督,目的在于解决问题,促使其改进工作。因此,对于审议后的整改必须要有后续交代。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盛华仁在《监督法》学习班上强调,要按照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要求,“把初次监督和跟踪监督结合起来,对年度计划中安排的初次监督事项,在监督检查、提出整改意见以后,为促使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必要时应当再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务求一抓到底,见到实效”。这番话显然具有现实针对性和积极的指导意义。
首先,我们期盼各地人大常委会将落实情况纳入到审议过程之中,建立具体办法或者细化规定,创新审议意见整改评价体系,完善制度设计,早日形成一整套成熟的跟踪监督机制。一方面,对于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之后,人大常委会如何搞好跟踪督查的程序作出明文规定;另一方面,为了防止专项工作监督“虎头蛇尾”,还需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对于推诿敷衍,整改不力的,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能搞下不为例。可以视情况采取询问、特定问题调查等强制手段进行督办,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其次,对于个案来说,跟踪监督要将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人大常委会派出专门力量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对一府两院落实审议意见及整改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既要“明查”又要“暗访”,尽可能掌握全面、真实的第一手的材料,切实做到跟监督查到底,找准问题、解决问题。在此基础上,还要帮助监督对象分析深层次原因,填补制度漏洞,做到防患于未然。
再次,就面上而言,我们希望人大常委会每年对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一次“回头看”,对监督工作进行绩效评估。通过规则设计,人大常委会依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审议决议的执行情况、整改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客观调查和评价。为确保评估结论的客观、科学、公正,我们希望人大常委会应当坚持“开门”搞评估,问计于民。在制度的保障下,吸收人大代表、法律专家、技术专家以及普通社会公众广泛参与这项活动。条件许可时,不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独立评估。从而,写好专项工作监督这篇“凤头猪肚”大文章的“豹尾”, 形成有始有终的良性循环,不断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可行性程度和执行力,增强专项工作监督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