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的法律宣示
笔者认为,将“子女常回家看看”等相关精神慰藉的宣示性条款写入老年法具有积极的法律效力。
所谓“宣示性条款”,通常是指展示彰显某种价值观念,却没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的条款。如老年法中的“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等相关精神慰藉的条款,就属于所谓的“法律宣示性”条款。
“子女常回家看看”条款入法,展示彰显了尊老尽孝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于情于理的层面上,升华到法律层面,于情于理于法都要“常回家看看”。
“子女常回家看看”条款入法,具有积极的法律宣示效力。法律具有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五种功能作用,除了强制功能外,诸如“子女常回家看看”的宣示性条款,其它四种功能都具有。老年法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要求“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的法律规定,虽然没有多少可操作性和强制约束力,但仍然对老年人家庭成员有指引、评价、教育、预测的法律宣示效力。
立法鼓励可以 但不必强制
想当年,一首《常回家看看》歌曲红遍大江南北。的确,在今天,子女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太重要了。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通提高了,再加上社会保障的日益完善,许多老年人衣食基本无忧,但是,他们能得到子女的精神慰藉却是越来越少。一是源于现代社会竞争日趋激烈,许多子女无暇也无心情给予父母精神慰藉或者“常回家看看”;二是许多子女认为只要给父母创造物质生活条件,也就算尽孝了。
然而,这种“孝”与我们传统的“孝道”相距甚远。在《论语》中就记载了孔子的一段话,“子游问孝。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如果仅仅是物质生活保障,一只狗、一匹马也能吃饱,子女如果不付出真正的爱心,那能算什么孝呢?
立法上作出此类规定有无必要呢?我觉得有必要,对老人尽孝,给予精神慰藉,这是一种道德上的体现,对于传统的美德,也可以规定进入法律条文中进行宣示,加以弘扬、鼓励,通过法律的指引作用,让更多的人受其熏陶,更自觉地践行这种美德。
但是,如果不仅将“常回家看看”规定进入法律义务中,还要赋予其强制力,笔者认为不必要。所谓给予老年人“精神慰藉”和“常回家看看”,其实还只是一个道德范畴,是让子女精神尽孝的体现,无法用法律的强制力来达到目的。“尽孝”有物质和精神层面的,物质层面的“孝”,因为涉及到父母的生活问题,而且物质的东西看得见、摸得着,所以,法律可以规定强制措施且必须规定强制措施,如果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但是,精神层面的东西,是来自内心的醒悟和自觉,发出内心真情实感,子女不愿意精神尽孝,即便法院强制他回家了,他也心不甘、情不愿,老人也得不到慰藉;反之,一个愿意精神尽孝的子女,不要法院的强制,只要善意的提醒,他也能“常回家看看”,并让老人感觉开心。让子女与老人为情感之事上公堂,且不说执法成本的问题,而且到底有多大的效果,是否会加剧父母子女之间的心灵隔阂,都值得探讨。
所以,我在赞同法律条文宣示鼓励子女多给老人“精神慰藉”和“常回家看看”的同时,并不赞同立法对这样的宣示赋予强制手段,法律不妨规定政府和相关社会组织的责任,促进他们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与调和他们和子女存在的情感隔阂,促进社会的和谐。
如何让“常回家看看”不沦为空口法令
羊羔跪乳,乌鸦反哺,做人之本,孝敬父母。“孝”和“道”向来是联系在一起,它不仅是一种道德要求,更是一种法定义务。对老人来说,物质赡养是基础的,精神赡养也是不可缺少的。特别是在生存得到基本保障之后,精神赡养就会比物质赡养更重要。
在精神赡养上,长期以来更主要的实体现在道德层面,依靠的是良心自觉和公序良俗的压力。但在现代化的进程中,“空巢”成了赡养老人不能回避的一个话题,对大多数人来说,“常回家看看”成了有心而无力的一种无奈。
虽然已经立法明确子女“常回家看看”的义务,但如果没有配套制度给力,义务极有可能成为纸上空文。要圆满地实现“常回家看看”的法律设计,一方面要保证子女有心、有时间、有钱;另一方面需要公共交通提供支持。
教育儿女不要等成年,幼年时就要开始;孝顺父母不要等百年,在世时就要孝顺。要用制度设计来引导和强制人们形成尽孝的自觉。比如,河北魏县就规定提拔干部必须有父母的德孝意见证明,无德不孝一律不考虑。湖南邵阳也作出了类似规定。其实这样的规定大可以进一步完善,比如可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父母、邻居、居委会的三方证明,另一部分需要调查核实。
关于“常回家看看”时间的问题,现在公共假日确实在增多,但依然难以解决问题。早在1981年,国务院就颁布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但这个规定涉及的对象只包括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而且假期是“一年、二年或者四年”才一次,而且不得和休假重合,显然无法满足“常回家看看”的要求。因此,需要进行修法,确保所有职工都有“常回家看看”的时间。
有了时间,却又没有钱,这是一个最大的现实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只能寄希望两个方面,一是职工的工资待遇;二是专款专用,借助《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要给职工全额报销探亲的路费。有了“常回家看看”的心,也有了时间和钱,剩下的问题就是出行的问题,买不买得到票,回不回得去,回不回得来,这就需要社会公共建设给力了。
社会应该创造条件,让老人能够和子女就近居住,或者真正实现养老社会化,不仅是物质方面的养老社会化,还包括精神养老的社会化,不应让“空巢”老人寂寞、孤独、抑郁。“常回家看看”应该大力提倡,但定位必须清楚,它是现代社会养老的一个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