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颁布实施,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代表法进行了修改,今年眉山市人大将要进行换届选举,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在认真学习代表法的基础上,对全市贯彻实施代表法的情况进行一次执法检查。近日,笔者认真研读了新修改的代表法,并对开展代表法执法检查进行了思考。
关于代表法的执法主体 搞清楚执法主体,对开展执法检查特别是前期的联系配合和后期的监督整改有很重要的作用。一般情况下,一部法律都有一个比较明确的执法机关即执法主体,但代表法却是对特定的人——各级人大代表制定的法律,除总则和附则外,代表法就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在人大会议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对代表的监督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既对代表权利、义务、履职和接受监督作出了规定,又对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等有关机关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笔者认为代表法没有明确固定的执法主体。我们只能将各级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等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作为协助代表执法、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保障和服务的执法主体。基于此,人大常委会代表法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除自身改进的外,应分别向同级“一府两院”和下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并交办督办。
关于代表法执法检查的内容 开展代表法执法检查,必须科学确定检查的内容。笔者认为代表法执法检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学习宣传代表法的情况。二是各级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情况。包括代表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情况,即出席会议、依法审议、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联系选民和选举单位、接受监督等情况。三是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情况。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人大代表提供服务保障情况,以及“一府两院”为保障代表依法履职,为代表提供司法保障、时间保障、物质保障、组织保障等情况。四是对代表的监督情况。包括群众或基层单位对人大代表的联系、监督、罢免等情况。
关于代表法执法检查的形式 开展代表法执法检查,可采取多种形式了解情况,形成执法检查报告。一是制发问卷调查表。就代表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情况,主要在代表执行职务、为代表提供服务和对代表的监督等方面设置问题,广泛了解机关干部、企业职工、学校师生、居民农民对代表法贯彻实施的了解程度,特别是要了解代表的履职现状,找准存在的问题。二是召开座谈会了解情况。召集有各级人大代表、村(居)民代表、村居委会干部、乡镇干部、县乡两级人大工作干部参加的座谈会,就代表履职、服务、保障等方面的情况广泛听取意见。三是听取汇报。深入区县、乡镇,听取人大常委会、政府、两院、乡镇人大关于代表履职服务、组织代表活动等方面的情况,全面了解各级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代表法所做的工作。
关于代表法执法检查的意义 开展代表法执法检查,就是要全面了解代表法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实施情况,便于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有针对性地解决代表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强化人大代表在联系群众、反映民意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今年是眉山市人大换届选举年,安排进行代表法的执法检查,在全面了解该法贯彻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更能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便于在换届选举前与党委组织、统战部门共同配合,搞好市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工作,优化代表结构比例,提高代表整体素质;便于市人大常委会切实指导县乡两级人大直接选举工作,落实城乡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新规定,在今后的工作中强化代表培训工作,提高服务代表和组织代表活动的水平;便于 “一府两院”及其部门增强法律意识,进一步搞好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等工作,调动代表履职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