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看了某报近日刊载的某市26位新一届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走马上任的郑重承诺,不禁拍手叫好。这些供职承诺,是“人民公仆”的任职宣言,表达了承诺者的心声,确认了“人民公仆”的义务和职责;同时也显示了“人民公仆”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能力。这些郑重承诺,是“人民公仆”在经过深思熟虑后提出的,是建立在他们对所承诺的工作进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可以说是客观实在的。
细看承诺者的供职承诺,不难发现其中不少承诺十分具体。如市邮政局局长在承诺中提出的“七个确保”:“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政府机关正常运转的经费需要;确保法定支出按规定的比例增长;确保统筹范围内离退休金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继续抓好农村税费改革,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教育经费正常需要。”我们在为这些供职承诺叫好的同时,也自然而然思考一个问题,即如何使承诺者在工作中能兑现自己的供职承诺。
笔者认为,在保证承诺者兑现自己的供职承诺方面,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大有作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至少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对政府组成人员兑现供职承诺进行监督:一是在政府组成人员任职之初,人大及其常委会应以承诺者的供职承诺为依据,建立起监督目标。这种监督目标是量化的、可见的,有利于把人大监督落实到实处。二是以各种法定的监督方式为手段,经常督促承诺者兑现承诺。在承诺者任职期间,人大及其常委会可运用视察、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等监督手段,分期分批对承诺者的工作和所领导系统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还可以采取征求广大市民的意见,并及时向承诺者转达的方式进行监督,督促承诺者努力践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