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地方人大换届选举的调查思考
时间:2011-07-27 来源:民主法制建设 作者:杜 洪

  换届选举,依法产生新一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各级政权建设,巩固发展稳定的政治局面,促进地方追赶跨越、加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巴中市将陆续开展各级地方人大换届选举。近期,我们对相关议题进行了总结和调查,现提出如下问题和建议。

正视困难,积极适应换届选举工作新形势

  本届地方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与以往相比,形势有较大变化,既有许多有利条件,也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存在不少困难需要大家去面对和克服:  一是选举工作组织难;二是选民登记难;三是参选率提高难;四是代表名额分配和选区划分难;五是代表结构比例实现难;六是农村选举程序到位难。
  比如,我们就某地两个村随机各抽取了一个组进行调查。一个组有41户,现有选民100人,其中长期外出的57人,占57%;一个组73户,有选民185人,其中长期外出98人,占52.97%。目前,农村流动人口已达到相当大的规模,留守在家的选民大多是年老体弱的老年人,外出人口以青壮年为主。因此,要搞好换届选举,就必须高度重视流动人口这个群体和选民结构变化这个现实,这也给各地选举的组织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
  对待这些困难和问题,一定要有预案,立足早、突出细、狠抓实,做到早计划、早安排、早发动,精心组织,科学谋划,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确保换届选举工作扎实有效推进,取得预期效果。

关于对流动选民进行科学界定,规范选民登记,落实选举与被选举权的问题  

  目前,各地大量外出的从业人员给选民登记带来困难。在换届选举工作开始前,各乡镇、街道应提前进行选民摸底,对人户分离、流入、流出人员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并尽量设法与外出选民取得联系。
  在流动人口的选民登记工作方面,建议换届选举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以下几点:第一,对流动人口进行合理的界定,确定不同的选民登记原则;第二,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工作地的选举机构,要主动承担相应的职责;第三,为保障流动人口被选举权利的实现,建议实施细则在确定各县区代表名额时,以本县区户籍人口中实际选民登记人数作为基数,将有资格在本地区参加选举的流入人口计入其内,为流入人口被选举权的实现提供有利条件。同时,可以在流入人口数量多或比较密集的地区单独划分一个选区,保障流入人口的被选举权真正得以实现。

关于代表候选人的确定和选区划分的问题

  少数地方反映,过去在基层的直接选举中,选民和代表的提名权难落实。一些地方的选举工作没有摆脱“领导定名单、群众画圈圈”的局面,这就使选民或代表联合提名的权力在实践中大打折扣,选民和代表的真实意愿在具体工作中难以实现。
  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可在三个环节上进行有益的探索  :一是严格执行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经过审查合格,即可列入初步候选人名单的规定,提高代表候选人的竞争性。二是广泛开展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工作。修订的选举法明确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让选民更直接地了解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三是开展换届前要做好人大代表资源的调查摸底工作,合理设置选区,把选乡镇代表与选县区代表有机结合起来考虑,最大限度节约经费和减少工作量。

关于优化代表结构和提高代表素质的问题

  代表名额分配及其构成是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一个重要环节,是整个选举工作的前提。新修订的选举法规定,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代表名额分配要由过去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1:4选举代表变为1:1。
  具体操作中,要力求使代表结构达到“四个优化”:一是职业结构时代化。应尽量限制和减少官员代表比例,增加工农业生产一线的代表比例,适当吸收新的社会阶层的优秀分子为代表,以保证各方面都有一定数量的代表进入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广大人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权力。二是知识结构合理化。增加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教师、演艺人员、医师等纯知识分子代表的比例,以提高代表的整体知识水平和议政能力。三是党派结构多元化。增加民主党派、归国华侨、少数民族、无党派爱国人士在代表中的构成比例。四是年龄结构梯形化。代表中既要保证有一定数量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又要吸收一批锐意改革、开拓创新的中青年,同时还应保留三分之一以上,素质较高、履职能力较强的上届代表。
  在界定代表条件方面,力求使代表素质达到“四高”:一是政治素质要高,二是能力素质要高,三是文化素质要高,四是道德和思想作风素质要高。

关于换届选举的组织与保障问题

  修订后选举法第二章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这一规定破解了一部分代表候选人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局面。
  首先,各地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机构,应按选举法的要求,做到规范设立,职责明确。一是市、县区、乡镇应设立选举委员会,成员由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受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分别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二是选举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由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党委的组织、宣传、统战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法院、检察院、民政、公安、司法、工青妇等单位和部门的熟悉有关法律和选举业务的人员担任,但代表候选人不能参加选举委员会。三是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中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及有关文件的贯彻执行以及公布当选代表名单等有关具体工作事宜。四是应明确规定市、县区建立以党委、人大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换届选举领导小组,乡镇应建立以党委书记为核心的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在整个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起领导、协调、检查指导的作用,确保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要把宣传教育工作贯穿选举工作的全过程。人大换届选举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好各类宣传媒体的作用,认真制定宣传方案,积极提供有关情况,有计划地组织策划好各项宣传活动,使对换届选举的宣传真正形成声势,掀起高潮。
  再次,落实好换届选举工作经费需要市县区统筹,特别是乡镇的选举经费需纳入县区统一协调安排,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关于预防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的违法问题

  新修订的选举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对破坏选举行为的调查处理,第五十六条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换届选举,工作面宽量大、情况复杂。一些地方的选民或候选人为争当代表,有可能出现采取不正当手段来达到当选的目的。比如采取拉帮结派,许愿承诺,暗地贿选,宗派家族势力等不正当手段干扰正常选举。对这些问题,应提早制定预警机制。建立制止不正当选举的预警机制,做到预防在先,避免违法选举现象发生。一是把制止不正当选举工作重点立足于防范上,加大宣传力度,把惩治不正当选举的措施宣传到位,形成强大的高压态势,加大对不正当选举的震慑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二是出台有关规定,明确贿选的界定标准。三是成立不正当选举的处理机构,设立专线举报电话,发现违法选举案件及时打击。四是探索建立代表候选人的谈心、告诫或诚信公约等制度,如在选举期限内,领导定期与相关候选人谈心,及时掌握候选人的思想动态,鼓励代表候选人之间签订诚信公约等,保证换届选举工作健康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