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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马边民族立法的进步与启示
时间:2011-07-27 来源:民主法制建设 作者:唐智平 李晓红

  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是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民族法制配套工作的主要环节,是民族自治地方更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需要,是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重要措施,是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和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根本保证。马边彝族自治县认真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经过二十年的建设完善,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以配套法规为核心内容的民族立法工作,获得了积极的进步和有益的启示。

硕果累累的立法成效

  马边彝族自治县于1984年成立,自1990年开展民族立法工作以来,在自治县委的领导、重视和支持下,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立法权,坚持把民族立法作为推进依法治县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工作,在《自治条例》的制订、修改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以及立法规划中,始终坚持紧扣发展这个主题,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个目标,坚持从解决自治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问题出发,本着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精神,按照积极慎重、突出重点、成熟先立、务求实效的立法原则,拓宽发展思路,进行大胆探索,重点就文化教育、计划生育和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以及财政管理等方面进行深入详细的调查研究。
  20余年来,先后制订了《自治条例》、《施行〈婚姻法〉的补充规定》、《施行〈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补充规定》、《彝族语言文字条例》、《施行〈继承法〉的补充规定》、《施行〈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实施〈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的补充规定》、《自治条例》(修正案)、《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水资源管理条例》等1件自治条例及修正案和9件单行条例;2010年废止了《实施〈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的补充规定》;2007年启动了《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修改和《城镇管理条例》。
  自治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废止等民族立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和一系列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自治法规的有效施行,为该县的政治建设  、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良好的法制保障,巨大地推动了马边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民族团结进步、民生有效改善。2003年《自治条例》的修改施行,使全县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当年全县GDP为49600万元、财政总收入3829万元(其中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955万元),到2010年全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8.43亿元,县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不含矿权收入)0.96亿元……目前,马边已逐步呈现出民族团结更加巩固,社会局面更加和谐,县域经济科学发展的良好态势。

明明白白的立法启示

  民族立法的进步增强了马边发展的“造血”功能,为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注入了新鲜活力,并为全面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导航启示。
  启示一  :党的领导是做好民族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法制统一是开展民族立法的基本前提。在二十年来的立法工作中,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党委的领导这一基本原则,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将民族立法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工作大局,自觉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我县的贯彻实施,促进和保障了我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同时,始终坚持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依据,把维护法制统一与依法行使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很好地结合起来,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行使立法权。
  启示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夯实立法基础。调查研究是人大工作特别是民族立法工作不可缺少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提高民族自治法规针对性、实效性的关键环节。一要正确认识、准确把握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合理分析、科学研判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进一步拓宽立法思路,选准立法项目,推动立法进程。二要根据选定的立法项目开展好专项调研。尽可能地弄清每一个立法项目的背景,以及其涉及的相关理论问题、法律政策问题,掌握与之相关的社会实践情况。三要开阔调研视野。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扩大调研视野,将立法调研与借鉴外地立法经验和吸纳法律专家意见结合起来,提高民族立法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启示三  :健全完善立法保障机制。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形成全社会支持并参与民族立法的氛围,坚持在思想上、组织上、措施上全力保障立法工作。二要认真解决“一头热一头冷”的问题。各级各部门应当充分认识依法治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切实依法行使职权,实现有法可依的法制原则,自觉主动地参与立法工作。三要科学制定立法规划。坚持围绕和服务大局的原则、急用先立法的原则、法制统一的原则、符合民族地方发展实际的原则,科学制定立法计划,明确立法的目标和重点。四要加强立法干部队伍建设。
  启示四:坚持走民主立法道路。立法为民就是要依靠人民,走好群众路线。坚持开门立法,充分发扬民主,实行立法工作者、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三统一,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透明度,增强法规贯彻实施的群众基础,促进立法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把立法过程转化为普法教育过程,既集中民智又起到宣传教育作用,为法规的实施打下基础。
  启示五:认真行使立法“变通”权。认真行使法律赋予民族地方的民族立法权力,坚持在“变通”上下功夫。在实用上进行有力、有效的探索偿试,对不适合全县实际和不具备可操作性的上位法作出变通规定,做到能立几条就立几条,不追求“大而全”或面面俱到,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和标准,树立“小而精”和“真正管用”的思路,在制定变通规定上下功夫。
  启示六  :加强贯彻实施自治法规的监督检查。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开展执法检查,督促政府及其部门切实执行好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促使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真正发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应有的作用。
  回顾二十年来的民族立法实践之路,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真切地感受到,民族立法对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和保障民族自治地方各项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加快全县民族立法进程,推进民族法制建设发展,要做的事还很多,要走的路还很远,坚信马边民族立法工作在今后会越做越好,会更上一个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