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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人代会迟到罚款值得商榷
时间:2011-09-02 来源:南充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作者:蒋松柏

  近据《钱江日报》4月27日报道,在浙江金华市2011年“两会”上,永康市人大代表团为了整顿会议纪律,颁布了一个“临时规定”:只要有代表开会迟到,罚款1000元起步,如果缺席半天以上,最高罚款5000元。规定实施没几天,就有三位代表被罚款。报道引起一片哗然,有人叫好,有人反对,有人担忧。笔者认为人代会代表无故迟到罚款不是权宜之计,能否实现预定的目的还值得商榷。这是因为:
  一是“临时规定”不具备合法性。对于人大代表不出席人代会,代表法第四十九条有规定,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终止其代表资格。而对于代表在人代会期间迟到或早退情况,代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并无罚款之类规定,因此永康市人大代表团的“临时规定”根本没有法律依据。人大代表团是人代会期间由代表组成的临时组织,在人代会期间为代表履职行权提供组织、保障和服务;代表出席人代会,只是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履行自己的义务,其间的一切活动都没有工资和报酬,因此两者之间不存在任何经济利益关系。作为人大代表团,显然没有权力对参会的人大代表进行经济处罚。而且,即便能够进行处罚,执法者除了要有相应的执法权、法律依据、并按程序及额度进行处罚,罚款也一律要上缴国库,并不是随便哪个书记或团长说罚就罚,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的。所以,这种随意罚款的行为是于法无据、于理不符。
  二是“临时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目前,我国人大代表均是兼职的,来自于社会方方面面,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近年来,代表的知识、年龄、派别等结构不断得到优化,但代表间的经济条件具有较大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对于来自基层的代表,特别是农村代表,他们是代表基层群众的声音被选为的代表,经济条件不一定好,任职期间没有工资,会议期间最多有点补助,如果是违反了“临时规定”,又怎能交出上千元的罚款,一旦交不出又该什么办?此规定就会出现尴尬局面。
  三是“临时规定”影响人大权威。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肩负着成千上万选民的意愿,维护着所代表群众的利益,是崇高而神圣的。按时出席人代会会议是每位人大代表最基本的素质和起码的要求,也是代表集体审议、决定重大事项,依法行使代表职务的具体体现。人大代表最基本的都做不到,就会给选民一个感觉,这种代表能替我们代言吗?能为我们作主吗?参加会议都要用罚款的方式来督促,可想怎样才能让代表依法履职。长此以往会形成代表交上罚款就可以缺席或迟到的“潜规则”,这样罚下了代表的责任,反而影响人大权力机关的威信和形象。
  当然,对代表在人代会无故迟到或早退的现象应该整治,不过,用罚款的方式来整肃会风不是权宜之计,应加强对代表的培训和教育力度,进一步增强代表的责任意识,提高履职热情;同时要严格执行代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及时处置人大代表的缺会问题,终止其代表资格,严格依法办事,切实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