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工作,总是与财政预算分不开的。每年的地方财政预算,地方政府要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草案并得到批准,同时还要在下一年度的人代会上向大会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人大常委会会议每年也有几次要涉及有关预算的议题,包括听取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审查批准预算调整方案、批准上一年度的财政决算等,即通常所说的人大常委会要完成的“规定动作”。然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财政预算方面的职能是什么?有些什么具体工作内容?人大的预算工作如何由“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本人拟结合从事人大财经工作十年经历谈一些肤浅认识并提出几点建议。 地方人大预算工作的具体职责与工作内容 根据法律规定,审查批准预算的权力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以每年初举行的人民代表大会上,政府要向大会提交当年的财政预算草案,经由大会审查批准。大会审查的重点不是财政受政府委托提交的报告,而是审查本级的预算方案。预算经过批准后,监督预算执行、预算调整的审批等工作任务则由人大常委会承担。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具有刚性,那就是在执行中不可随意变动。监督法第十七条规定,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对于上一年度的财政决算,由于代表大会召开的时候尚未完成,则由政府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交由大会审议。年度决算则要待决算草案形成并报经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后,由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批准。 一般说来,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能职责,一是听取和审议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二是听取和审议关于当年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审查批准当年本级预算方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具体职责和主要工作任务包括:(1)上半年结束后,听取和审议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听取和审议关于上一年度财政决算的报告,审查批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并做出决议;(3)听取和审议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审查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并做出决议。此外,监督法还规定了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怎么审查?一般地说,人民代表大会在审查预算草案时,应重点审查以下7个方面的内容: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是否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预算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应纳入预算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 ;预算安排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农业、教育、科技支出是否达到了法定增长比例 ;预备费是否按法定比例设置 ;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积极可行 ;其他重要事项。 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怎么审查?监督法第十八条规定了重点审查内容,包括预算收支平衡情况、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除了以上规定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国债余额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各地人大常委会习惯性地称之为预(决)算审查的“6+1”重点内容。 为了借助审计力量搞好对决算的审查,监督法还规定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还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在搞好预算审查批准和预算执行监督的同时,人大还要积极推进预算公开。 对地方人大预算工作的建议 对地方人大预算工作,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突破: (一)改进监督方式,拓展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空间。一是提前介入,把好预算编制初审关。人大常委会和财经委要提前介入财政预算草案的编制,在党委、政府“定盘子”前,就深入到财政等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政府在制定预算收支计划方面的思路,发表一定的倾向性意见。人代会审查批准预算时,人大财经委要充分发挥委员、代表的作用,组织力量对预算进行审查,并写出具有实质内容、针对性强的初步审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二是拓宽渠道,把好预算执行监督关。常委会每年中期要安排听取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根据会前调查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建议。要加强对重点热点的检查监督,围绕重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视察和检查活动,有效监督预算的正确执行。三是严格程序,把好预算调整审查关。政府需要对年初预算进行调整时,应该向人大常委会详细报告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收入完成情况分析及预算调整方案。在预算调整方案中,应当说明调整的原因以及调整的原则、科目、具体数额等。人大常委会要通过严肃认真的审查再作出相应的决议。四是注重质量,把好决算审批关。在审查批准上年度决算的时候,要注意看政府所做出的决算,是否执行了人代会批准的预算和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其决算是否真实,收支是否合法。同时在审查决算的过程中,要坚持听取有关的审计工作报告,了解审计的情况,对作出的审计决定,要跟踪贯彻落实情况,保障执行到位。 (二)理顺监督体制,建立和完善财政预算监督制度。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理顺预算监督体制,明确党委、人大、政府各自的职能,处理好决策、执行、监督三者关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财政预算监督制度。一是继续推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逐月报告制度。为了便于掌握情况,便于依法监督,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人大常委会和财经委按月报送预算收支项目表、综合会计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材料 ;二是建立主任会议定期听取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除了人大常委会半年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外,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每个季度听取一次政府财政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 ;三是建立预算执行重大事项专题调查制度。在财政预算执行中,对减收、增支幅度较大的事项,政府财政部门要向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汇报,人大常委会也可授权财经(工)委或预算工作机构开展对预算执行情况的专项调查。 (三)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预算审查监督水平。一要强化培训。组织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学习经济理论,特别是财经知识,解决听不懂财政报告、看不懂财政报表、审查和监督无从下手的问题。二要在人大常委会建立必要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的专业工作人员,使地方人大在这方面的工作力量与承担的预算工作职能相称,更有利于推动人大预算工作由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三是可以参照四川省人大的做法,在代表中建立联络员制度,由各代表团推举具备财经专业知识的代表,作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联络员,参加预赛审查的有关专题会议。通过联络员,便于集中收集代表们的意见,也方便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内容做出一些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