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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社会群体功能缺失造成未成年人流浪乞讨
时间:2011-09-27 来源:巴中市民政局 作者:冯扬

  造成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宏观角度看,有社会矛盾、城乡差距和社会资源配置等原因;从微观角度看,有家庭差异、学校教育差异和未成年人个体差异等因素。因为形成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原因的纷繁复杂性,所以解决未成年人流浪乞讨问题,忽视社会经济、文化、制度和社会个体等诸因素的交互作用,强调某任意一方面对形成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绝对作用都是不科学的。

  家庭、学校是未成年人生活的主要社会场所,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形成是一个从正常生活状态渐变为弱势生活状态的过程。本文仅从家庭、学校和其他社会群体(打工族群体)的群体功能角度试析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现象。

  一、家庭

  家庭功能是由生育功能、经济生活功能、教育功能、情感功能、精神生活功能五个基本方面组成一个有机整体,家庭为未成年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家庭功能残缺是造成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关键原因。

  未成年人在正确认识和应对社会消极影响、学习压力过大、青春期困惑等问题中,因为家庭结构不健全、经济生活功能弱化、教育功能缺位、情感和精神生活功能不凸显,就直接造成未成年人走向社会流浪群体。据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合作,对民政系统的130多所救助站364名流浪未成年人进行抽样,结果显示,认为“父母双方生活在一起而且关系融洽的”人仅占22.4%,近八成的流浪未成年人家庭都存在问题。调查中一起案例再次佐证了这个观点,例如:巴中市巴州区原名扬乡六村三组男性流浪儿童李小平,父亲因病死亡,残疾母亲与另一残疾人结合并生育两子女,他由二伯、三伯轮流抚养,他们虽视他为亲生,但其仍多次外出流浪。

  二、学校

  学校是仅次于家庭的最重要的社会化机构。学校在个人社会化过程中担负着社会生活知识、行为规范、价值观念和理想目标等社会化的责任。在家庭功能缺位的情况下,学校及时补位是预防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关键。

  现行教育体制下,多数学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教师、学生和家长都无法从应试教育中解脱出来,学校重智育轻德育的教育模式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面对父母离异、情感变故和消极诱惑等问题,家庭功能作用得不到很好发挥,而学校的德育教育、心理干预和问题学生帮扶工作体系不健全,甚至不被重视,加之少数教师对“后进”学生缺乏爱心、教育方法简单,就直接造成存在严重心理问题和需要社会介入帮护的学生步入流浪群体。而且,现行教育模式不仅不能积极影响问题未成年人流向流浪群体,学校本身应具有的“学生依恋学校情绪”也不容乐观。对巴中市巴州区某乡镇小学采用分层抽样的方法调查发现,312名有效被试中,学校适应不良的学生45名,约占样本总数的14.4%。

  调查中,我们发现教师对问题学生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找家长谈话,将矛盾交给家长或者意图让家长给学生施压;二是以威胁的态度对学生谈话,动辄拿退学和开除学籍为要挟;三是以训斥的语气谈话,直接指责或者辱骂学生。本次调查中一起案例值得我们注意:巴中市南江县朱公乡二村流浪女孩杨哲,家庭条件优越,父母忙于工作,对孩子的厌学情绪一直没有作积极引导和教育,老师找她谈话,更加深其厌学情绪,数次逃学在全国各地流浪,仅巴中市救助站对其救助就达2次。可见,对问题学生的处理方式不当,也是学生走向流浪群体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三、其他社会群体(打工族群体)

  除家庭和学校之外,打工者群体是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前最可能融入的群体。该群体中未成年人社会化取决于工作环境和朋辈群体的影响,主要包括职业规范、交际沟通、价值取向和道德社会化。因未成年人的年龄、文化层次和人生经历等限制,他们所在群体经济收入很低,其文化、背景、经历等个体差异也很大。我们对调查案例进行分析,认为未成年人进入打工群体主要有三个方面因素:一是经济因素,个别家庭经济拮据、负担沉重,无力供养孩子读书。二是情感因素,由于家庭不和或早恋的原因离家出走。三是厌学情绪,受拜金主义等消极文化影响,不能端正学习态度。

  虽然打工群体中的未成年人较流浪乞讨者有吃、穿、住的基本保障,但是,因劳动管理法规明确规定禁止招用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的,属于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所以无论是未成年人提供临时劳动服务还是被雇用,都有很强的临时性和隐蔽性,其在劳动过程中应有的权利也难以得到与成年人同等的保障,雇用方提供的工作条件和群体环境显然不适宜未成年人,由此很容易导致未成年人误入歧途或致最终流浪街头。

  综上所述,家庭、学校和其他社会群体功能缺位和三者间补位作用不明显,是导致群体内的未成年人走向流浪乞讨者群体的首要原因。所以,最大限度发挥群体功能作用是解决未成年人流浪乞讨问题最可行、最有效、最有操作价值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