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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拒垃圾短信应是法律“默认设置”
时间:2014-02-25 来源:四川日报 作者:司马童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中有关未经同意不得向手机发送广告等内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媒体采访发现,市民对垃圾短信、邮件的“骚扰”深恶痛绝,希望垃圾短信、邮件泛滥的现状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但有广告业内人士认为实施起来会有一定难度。而律师则建议出台细则,便于实施。
    (据2月23日《羊城晚报》)
    现行的《广告法》1995年开始实施,距今已实施了近20年时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确已到了必须进行修订的时候。《草案》引人关注的亮点之一是: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无孔不入的垃圾短信,从来就是绕过消费者意愿,长驱直入制造“信骚扰”。强化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确保从源头上堵住垃圾短信,理应把拒绝垃圾短信视作有关法规的“默认设置”。
    众所周知的一个事实是,垃圾短信与其说是“难治”,倒莫如讲是“懒治”甚至“不治”。主管电信产业的工信部,确曾多次发文整治,且三大电信运营商也曾签署相关协议,专项整治垃圾短信。但现实却是,这个专项整治却见效不大。其原因,主要还是在运营商自身。譬如,冠以106短信代码的群发业务只能供单位内部使用,而在各地一些运营商那里,为了完成考核任务,什么业务都敢接。消费者只要查查自己手机里106带头的垃圾短信有多少,就能明白当地运营商逾越规则的逐利冲动已到了何种程度。垃圾短信并非中国特色。拒绝垃圾短信应是法律“默认设置”,既是公众所吁,更属国际惯例。作为近邻的韩国,早于2001年制定了“防止手机短信滥发对策”;而前年10月,新加坡国会更是通过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案,有关组织及个人即使只发了一条垃圾短信,也将面临最高1万新元(约合人民币5.14万元)的巨额罚款。况且,在我国,接受电信服务的用户基数庞大,竞争尚不十分充分有目共睹。在这种境况下,如果连一个备受公众诟病的“信骚扰”现象,过了十年八年仍不能改观,我们的管理部门是很难获得公众信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