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条例(草案)》(二)
文 敬委员说,这个条例是三审稿了。在第二稿的基础上增加了很多具体的内容,我赞成。我提几点意见:总则共有八条,第七条和第八条比较具体了,放在总则里好不好?可否放在第二章。此外,有些条文文字还需认真推敲一下,更准确妥贴为好。
谢 昆委员说,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规范的应该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第十二条第(一)、(五)款规定的“领导干部”的概念在法规中使用是否恰当?
李荣伟委员说,本条例体现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不是针对具体的犯罪行为,宜宽泛一些。基本同意本条例在适当修改后通过。
朱俊伟委员说,本次修改稿较二审稿成熟一些。几点意见和建议:1、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可放在附则中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专用语一并表述;2、第四条与第六条合并在一起表述;3、规范用语,减少并删除号召性用语和工作安排部署性用语;4、本条例要注意与党员干部、公务员相对应的管理条例和办法的区别,要有自己的特色;5、细化和明确法律责任。
邓宏志委员说,三点建议:1、第十二条中规定的八种制度太过笼统,不便操作。如能规定更加具体,则能提高条例贯彻的效果。2、第十条(四)款中的“三个意识”不属于教育的形式和机制,而是实施、采取这些措施能达到的效果,因此将第十条导语改为“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使其公务人员牢固树立廉政意识、勤政意识和民主意识”,同时删去第(四)款,将其他几项作相应调整。3、第十三条“实行首问责任……等制度”改为“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等制度,推行网上审批”。
焦 烽委员说,第二条中,企业从事的是商务活动,不是公务活动,除国有企业外,其他企业中(如上市公司)也存在职务犯罪,目前条款中表述复杂含混,涵盖范围太广,不具备可操作性,建议明晰、细化。
陈恩美委员说,对该条例不作法理和法律的分析评价。1、考虑到立法背景,我基本认可将现有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作一次综合表述,以宣传和倡导预防职务犯罪。2、思维清晰,改进立法技术。分清“职务犯罪”、“预防职务犯罪”,“职务犯罪的法律责任”三个基本概念。精减和删去以第十一条为典型的关于什么是职务犯罪和承担什么责任的条款,集中建立几个“教育”、“报告”、“述廉”、“群众监督”等预防制度。
黄克艰委员说,条例较上一稿,有很大进步,语言表述更规范准确,操作性强。建议:1、将第十三条第(三)项中“一般应当依法实行公开招标”修改为“应当依法实行招标”。2、现实中是否有刑讯逼供,是否有没经过批准实施的非法监听、非法监控公民等危害公民权益行为存在。建议在第十四条中增加一项坚持依法抗诉,依法监督,实现司法公正这一内容,并每年至少一次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如第十七条要求审计机关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那样。
卢耸岗委员说,条例经过几次审议修改,已比较成熟,建议通过。条例具有特别强的现实针对性,职务犯罪已经成为危害社会发展进程,危害经济发展速度的很大原因。改革开放以来,发生的职务犯罪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制度不健全造成的,从监督层面来看,条例有一些具体的办法。在预防层面,要加强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对本系统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在监督层面,要加强监察机关履行内部监督职能,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纠正玩忽职守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
李洪福委员说,条例经过二审后的修改,采纳了委员们的意见,着重在第二章预防的内容作了一系列的修改,细化了具体措施,有了操作性,改得很好。修改意见三条,1、第十二条第(八)项,将“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改为“预防职务犯罪的管理制度”。2、第十七条“审计机关依法应当”改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经济责任审计”改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3、第十九条,把文字修改一下,使这一条变成强调支持公众媒体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陈华江委员说,我提几点修改意见:1、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国家“职能机关”具体指哪些,应明确。2、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具体指哪些,应明确。3、第十二条的某些规定,属于组织部门的职责,建议不要。4、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委派到“非国有公司”的人员,不属于预防职务犯罪调整的范畴,建议删去5、第三条中的原则与方针单列一条,民主监督另立一条。6、第四条建议与第九条合并。第四条的后半段“有关职能机关……”删除。7、第六条要与后面的法律责任即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一致。8、第七条和第八条可以合并。9、第十一条建议放到总则。10、第三十条和三十一条建议调整一下顺序,将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的责任分开罗列。
张家让同志说,这个条例的制定很有必要,我提一点修改意见:总则中对预防职务犯罪的机制、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作了明确规定,对责任进行了划分,但缺少执法主体的规定,不能泛泛地规定为一府两院。我建议明确规定执法主体为人民政府。因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作出的《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决定》中对法、检两院工作人员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已有相应的规定。
(编校:王开源 王国有 蒋 伟 陈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