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条例(草案)》(三)
杨志文副主任说,这个条例的立法宗旨是将行之有效的党纪政纪的成熟规定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对于预防职务犯罪很有必要,但既然是立法,应当符合法律的刚性等本身属性的要求,同时要具有可操作性。我提几点修改意见:1、倡导性的表述要取消。2、凡是不属于人大监督的范畴,原则上取消。3、语法要准确,要严谨。
沈 涧委员说,我省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与外省已制定的条例相比,内容更加丰富。该条例的难点在于:1、立法目的是什么?是为解决实际问题还是倡导性立法,能否达成共识?2、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不计其数,每个单位每个环节都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犯罪,其违法犯罪方式又千奇百怪,样式繁多,如何概括得完?预防的方式又可以不断创新、变化,如何穷尽得了?3、条例能对义务单位作出规定,又能不能对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作出要求和限制?从条例大的方面看:1、该条例涵盖了“教育、制度、监督”预防腐败体系的各方面,大的方面是完整的;2、该条例提炼了带普遍性的内容,罗列了典型的重点内容,再加上兜底条款,立法技巧上只能这样表述,无法面面俱到,只能尽可能完善。3、个别地方还可以进一步完善。如第十三条,职务犯罪54类,贪污贿赂12类,渎职侵权42类,可以更科学地归纳表述;放纵、包庇亲友或者身边工作人员因并非指其本身的职务犯罪行为,应单列一条。该条例基本成熟,建议常委会审议通过。
王启庭委员说,1、本条例的通过是非常必要的。预防制度和措施不可能事无巨细,尽善尽美,其具体内容和具体操作程序不是本条例解决的,只能由国家机关和相关单位具体制定,已经制定的应当健全。2、第二条关于职务犯罪主体的范围与界定是根据最高法院有关解释进行表述的。
任俊年委员说,第十条第(三)款应加上“加强岗位教育”,第(四)款属于目标范畴,建议去掉,第(五)款不宜将新选拔任用人员单独列举出来。第十一条属于具体的职务犯罪行为,在本条例中可要可不要。如果要保留,建议将“廉洁自律”改为“应当遵纪守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领导干部”属于党内词汇,不宜出现在法律语言中,建议去掉;建议加上(八)廉政谈话制度,(九)信访监督制度,(十)对配偶、子女均移居国外人员的管理制度。第二十条建议去掉“口头”,增加“网络”。第二十五条第一段,建议加上“不得泄露举报内容”。第十六条“纠正疏忽职守行为”,疏忽不能纠正,建议准确表述。第三十条第(四)款,“民间舆论”的表述模糊,建议表述具体准确。第十一条第(五)款,“权钱交易”改为“行贿受贿”。第三条增加“坚持群防群治”。第十条第(二)款“发挥典型作用”改为“发挥先进典型作用”。第十二条第(四)款“谈话戒勉”改为“诫勉谈话”。第(六)款“任职回避”范围窄,改为“回避制度”。
文心田委员说,通过制定法规来保障和促进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既是对国家机关形象的维护,又是对这支队伍人员的爱护,很有必要。建议有的内容进一步修改明确:1、第二条第三款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表述,是专指“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中的管理人员,还是更大的群体,如是否包括财会人员、医务人员、教师等?应明确,否则不便于条例操作。2、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哪些只针对领导干部,哪些不是,应进一步斟酌。
胡善文委员说,和上次提交审议的条例相比,这次作了较大修改,有很大进步,但是总体上感觉还是欠成熟。提以下几个具体意见:1、条例总则第二条说明性、解释性条款可以放到附则中。2、第三条中“依法公开政务和司法事务”一句删去。3、第四条中“有关职能机关相互配合”的“配合”前加上“支持”;“召开联席会议”一句删去。4、第二章关于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方面,建议增加“职业教育、道德教育、遵纪守法教育、保密教育”等方面的内容,通过教育建立预防职务犯罪机制,培育公职人员的服务意识,廉洁意识。5、第十一条第一句中“廉洁自律”应改为“遵纪守法”,本条例列举的五项内容涵盖不全,建议要么列举得再全面一些,要么删去本条。6、第十三条关于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建议修改为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制度”,以与第十二条管理制度相呼应。
罗林书委员说,第十三条第(五)款中“国有资本”改为“国有资产”;第十五条,“发现在管理制度方面存在问题”改为“发现管理制度问题”,后一句作类似修改。第三章,关于有关机关履行职能的表述应当进一步规范,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都应强调“应当”要求。第十九条,“依法支持公众媒体的宣传报道工作”应当删去;“公众媒体的单位”中“的”字删去,“和”改为“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易造成有关部门的扯皮,应直接明确“公安机关应当提供合理保护”。
彭玉水委员说,1、总则里,应当加一条“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严格要求自己,正确履行职责,主动接受有关单位和部门的监督”。这个在浙江的条例里有,调动个人的积极性也很重要。2、第四页十三条第三款,去掉“一般”两个字,写上一般,有的就说他这个特殊,哪些应当招标,国家有明确的规定,这样反而就放宽了监督。3、第四页第一段“任职回避”加上制度两个字,第二段“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也加上制度两个字。4、这个条例虽然是三审,但是文字上还是要再规范。
杨安民委员说,1.预防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利用职务犯罪,积极推进廉政建设,是人民的期望。搞这样一个条例有必要。总的来说,这个条例制定得很好,有条例管理对象、有预防措施,怎样监督、怎么保障、负什么法律责任等等,比较全面。2.预防职务犯罪,最重要的是三条:预防具体措施、有效的工作监督、严肃追究法律责任。预防措施很重要,要具体、要准确。现实中,不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问题,过去是出了问题就抓,抓人不应是目的。怎么样通过教育、管理,预防更多的人出问题,帮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好地工作才是目的。目前条例里预防这一章不妥,像党委、政府在部署工作,而应当更具有鲜明的法规性,措施明确、具体,才能具有操作性,真正防得住。3.关于加强监督。现在的问题,根本的还是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有的犯罪的人自己都不清楚自己犯罪了,要把监督这一条写细、写准,这样监督才能有效。比如可以考虑把廉政方面的内容作为公务员考试的内容,可以搞公务员廉政守则,让每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入这个队伍就知道哪些是必守规则,任职前就知道自己的岗位哪些行为容易犯罪。4.审计是有效的监督措施,写在“预防”里不如写进“监督”里。审计的对象不仅要审计主要领导还要审计分管的领导和具体工作经办人员,因为很多单位财务、经济出问题不一定只是主要领导的责任,有的也可能是主管领导或经办人员所为。5.责任追究方面。应当更细化,对追究责任的主体、对象都要更明确,哪类问题由哪家机关追究,进行怎样的追究,依法讲明责任,使大的问题都能及时受到依法追究,教育更多的人。
余 斌委员说,1.预防:十条写了教育,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一款:“经常性的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知识,特别是两高近年来出台的相关规定”。然后再说职业道德教育等。2.十三条第一款:“全程监督”不准确,建议改成“过程监督”。3.十三条第三款:建议补充完善一下,放到“法律责任”一章里,现在很多工程和采购不是没有招标投标,关键问题出在虚假招投标,要对虚假评标招标的责任严格追究,不是一笔带过的提一下。
王福耀委员说,该法规有很多地方语言要规范,要用法律术语。我提几点修改建议:1、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电子监察系统”,实施全程监督在县一级较难实现。第(三)款规定的“一般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意味着不是必须招标。这就为某些人提供了空子可钻。2、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被建议单位若不接受整改建议如何处理?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的”的规定约束力不够。
(编校:王开源 王国有 蒋 伟 陈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