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四川省邮政条例(草案)》(一)
杨志文副主任说,按照新修订的《邮政法》制定的该地方性法规,时机成熟了。条例既要符合上位法和现在体制改革的要求,也要结合四川实际来完善。四川省老边少地区众多,邮政“普遍服务”的任务十分重要而艰巨,因此建议对其单列,加以明确规定。一是各级政府对普遍服务的责任,包括财政支出。二是邮政企业要有实施普遍服务责任的内容。三是邮政管理局对普遍服务的监管责任。
王宇坤副主任说,关于邮政条例,今天已是第四审,对村邮站、快递业务、信报箱等作了完善,基本成熟,同意交付表决。
宋国文委员说,建议将第四十条第一句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行从事下列行为”中的“从事”修改为“有”。
封希德委员说,建议,第三十一条应修改为:在本省范围内经营的快递企业设置非法人性质分支机构的,应当向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设置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的,应当取得快递企业的业务经营许可证。
王 平委员说,建议提交表决。建议将第十一条“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中的“应当”二字删除。
杨国安委员说,条例改得较成熟。邮政是历史悠久的行业,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建议,1、在写法上理一下,划清对政府和企业的规定,对服务者、服务对象的规定。服务概念要划分清楚,从文本上看,分为非快递和快递。2、条例中快递业务要上级法人授权,这些已有《企业法》规范,内部设什么机构是企业自己的事,不必在条例中规范。3、在责任划分上,第二十九条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交警“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把责任交给交警不合适。4、第二十二条本来是讲服务,却又在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提要求,要求他们“提供便利”,应予以斟酌。5、第二十三条中用户是交寄者。上位法是否有“用户”二字?建议在条例中使用应慎重。
足 麦委员说,1、这个条例总体不错,操作性强。2、条例对农村和民族边远地区邮政方面写的比较乏力,邮政市场化后,容易忽略边远地区,造成看报难、投递难。3、文字上再作一些修改,予以充实,便于操作。
陈泓贵委员建议,1、这次修改是在国家《邮政法》出台后重新启动的,不少方面作了修改,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通过。2、本条例既有邮政监管的职责,又有邮政服务的内容。邮政服务是一种有偿公共服务。对于四川省这样一个多民族大省来说,靠自身财力很难解决当地邮政服务问题。因此,条例在如何促进我省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邮政服务方面应当有所体现。目前我省除成都等少数几个地区外,其他大多数地区的邮政企业都是亏损的。在邮政企业自身亏损的情况下,要求其加大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邮政公共服务,是不现实的,更多的需要各级政府加大投入力度。鉴于上述情况,建议能否根据我省的实际,建立“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邮政服务基金”,以此来促进邮政公共服务的发展,促进社会公平。
朱俊伟委员说,邮政服务涉及到社会各个方面,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尽快审议通过颁布邮政条例很有必要。提几点建议:1、在条例中应更进一步明确界定邮政管理部门的责任、权利、义务。过分强调权利,忽略责任和义务,不利于我省邮政事业的健康发展。2、在更大的范围内征求和听取社会各方面对本条例的意见或建议,尤其应当充分听取参与邮政服务的单位和部门的建议。3、规范条例用语,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
沈 涧委员说,第三条第一款中的第二个“邮政管理部门”是指哪一级的?目前除了省一级外,市县以下都没有邮政管理部门,其邮政单位都是企业性质,没有行政监管权。因此,此处的“邮政管理部门”如果是指省一级,应加上“省”字。
罗林书委员说,总体无意见。建议第六条第二段加上“邮政和快递服务”。第十五条,“在……等方面”四个字删去。
卢耸岗委员说,《邮政法》修订通过后,《条例》重新启动审议。邮政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制定《条例》非常必要。把快递业务纳入邮政业务,对其进行规范,有利于邮政事业的发展。《条例》主要修改是:1、关于村邮站。村邮站过去很多地方是没有的。2、关于快递义务,是新增加的重要内容。3、监督部门,明确由邮政管理部门负责。4、设置信报箱,作为修改稿第二十七条。
田万国委员建议,1、第三章“邮政服务”没有很好体现企业对客户的服务,表现出的很像行政管理,关系没有理顺,企业的位置没有摆正。邮政体制改革后,邮政业务市场化,企业主体多元化,应突出邮政企业对客户的主动、优质、高效的服务。因此很多条文的表述要改变思路,指导思想上要作些调整。2、第十条第三款最后一句“用于办理邮政业务”应限定为“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
夏绩恩代表说,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事先”二字。
(编校:王开源 王国有 蒋 伟 陈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