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四川省邮政条例(草案)》(二)
阿什老轨委员说,该条例总的来说,符合新修订的《邮政法》,符合四川省情,是个比较好的法规,原则上赞同这个条例草案。建议更好地弥补新修订的邮政法遗留下来的不足部分,使该法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现实操作性。2009年4月24日通过,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是我国邮政法制建设上的大事,是我国邮政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新《邮政法》适应新的形势,坚持积极推进邮政改革和促进发展的原则,将党和国家扶持邮政业发展的大政方针法定化。但是,新《邮政法》在邮政专营权的界定和国家对邮政市场以及快递市场的管制框架方面,仍遗留下诸多悬而未决的难题。市场各方表面的平静反应背后,对新《邮政法》实施的担忧却与日俱增。邮政法的修订,本应该厘定重大的邮政业发展理念和讨论制定相应保障规则。邮政企业及其管理部门受到快递业务蓬勃发展的咄咄逼人态势的冲击,缺乏探索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新的运行体制和财政保障机制的新思维,却专心于用修订邮政法来规定、限制快递企业的活动空间,正是邮政法修订的一个重大缺陷。从现有的条目来看,新《邮政法》的管理半径是很大的,既包括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管制权(狭义的邮政行业管理),还包括了对非邮政部门提供业务的管制权(广义的邮政行业管理,即“邮政服务、快递业务”)。但是新《邮政法》全文和附则都没有对邮政市场的描述,成为了一个修订的政策死角。1986年的老《邮政法》因为诞生在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前,没有也不可能规定。国内民营快递企业和外商投资快递企业在国内发展如火如荼的情况下,新《邮政法》想依据该法,实现邮政市场(邮政专营市场、非邮政部门竞争性市场)的全行业管理。但是,新《邮政法》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这两条都是将邮政普遍服务与邮政市场并列在一起,却让人摸不着头脑。比如:第一,邮政普遍服务由邮政专营权规定,通过邮政企业运行提供,邮政市场就应该是非邮政企业经营的快递等竞争性业务市场;第二,新《邮政法》对邮政企业、邮政普遍服务、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邮政营业场所包括邮政处理场所,邮政服务、邮政资费等术语的使用,邮政市场似乎只指邮政企业所提供服务的交易市场,而非邮政企业提供的快递业务被排除在邮政市场外,需经“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而且纳入邮政管理部门管理。综上所述,我认为,《四川省邮政条例》应在网络经营、信息社会、服务业发展背景下,顺应快捷的、门到门的、个性化的快递业务方兴未艾趋势。在不影响和限制新兴的快递业务的运行方式和补偿机制的情况下,应当明确界定邮政市场究竟是邮政企业专营的自然垄断性市场,还是一个包括邮政企业垄断专营市场和非邮政企业经营的快件市场在内的混合市场。
黄克艰委员说,想了解一下条例第五条“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企业”为何要给予必要的扶持和政策优惠?政府的职责主要是给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为什么要给予企业特殊照顾?这种照顾的范围很广,如,第十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按不高于房屋建筑成本价出售给邮政企业使用”,建设单位也是企业,只对邮政企业予以这种照顾,建筑企业就没有利润了,这是否妥当?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农村卫生防疫机构都是公益性事业,都无法按成本价购入事业用房。又如,第二十七条对“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优先安排运输,这也是特殊照顾。国防运输、救灾物资运输应予优先,邮政企业优先是否合适?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邮政专用车辆“减免车辆通行费”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如果确实对邮政企业应该差别对待,优先照顾,建议增设第五十三条,“对普通服务义务的邮政企业”予以说明。
王启庭委员说,快递业务的分支机构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我个人认为不具备。应删去第三十一条“未经其上级企业法人授权”中的“上级”二字。
(编校:王开源 王国有 蒋 伟 陈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