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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诉讼费交纳办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时间:2009-09-17 来源:巴中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近日,巴中市人大常委会深入法院调研,基层法院反映《诉讼费交纳办法》实施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当事人得到实惠较少。虽然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大幅减少,但是各地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弹性较大,且标准较高。代理人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其收费标准就高不就低,当事人在法院节省下来的费用大部分转给了代理人。二是大幅降低诉讼费有违诉讼收费的立法本意。国家向诉讼当事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具有弥补财政收入的功能和惩戒功能,防止恶意诉讼、无理诉讼。大幅降低诉讼收费标准,与立法本意相悖。三是导致法院诉讼案件大幅增加。恶意诉讼的现象增多。建议:一是规范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真正让当事人减轻诉讼负担。实行分阶段收取费用制,当事人先预支基本费用,其他费用视案情发展情况再行给付。实行代理费退费制度,如案件起诉后撤诉,律师应按实际付出的劳务收取费用。二是调整《办法》收费标准,使诉讼费尽量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对困难当事人要适当扩大减免缓的范围和力度,对不属于减免缓范畴的案件适当提高诉讼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