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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地方人大执法检查,不应少了对“法”的检查
时间:2010-08-04 来源:南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作者:宇震

  近日,笔者浏览一些人大刊物和人大网站,看到市、县一级地方人大执法检查报道,都侧重描述推动法律、法规实施的具体作用,而对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意见的却鲜有个例。
  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一是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二是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显然,对法律进行检查评估,提出修改完善建议,是人大执法检查的题中之义。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立法不可能搞一刀切,也不可能一步到位。地方人大通过开展执法检查,主动调查了解各地区、各方面、各个时期的发展要求,特别是对法制建设的要求,对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意见,能够更好地推动法制建设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更好地维护法制环境、增强发展活力。这也是地方人大当仁不让的基本职责。
  面对地方人大这一基本责任,地方人大执法检查为什么“熟视无睹”,一头冷一头热?一个重要的事实是立法上的事情离他们太远。所以他们选择关注最现实、最具体、最能够直接解决的问题,选择关注本级和下级法律执行上问题,这样才有效率,有效果。
  更深层次看,是因为缺乏地方人大执法检查成果向上运用的有效途径。不论是立法法、地方组织法还是监督法,都没有对地方人大执法检查,如何向上级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作出规范。即便有些地方人大向上报送了法律、法规修改意见,上级机关的受理和使用都没有统一规范,有些成了工作人员的参考资料,有些被办事机构束之高阁。大多数地方人大执法检查选择到本级为止。
  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需建立一种从下到上的执法检查成果报送机制,让下级人大修改法律、法规的立法建议便捷地纳入上级人大的立法程序。只有这样,地方人大执法检查,才能主动对“法”进行检查。
  更全面来说,需要建立下级人大向上级人大提出议案、建议的工作机制,而不仅仅局限于由代表联名提出议案、代表个人提出意见,或者下级人大常委会立法后报上级人大审批、备案。而这亟需全国人大进一步作出规范,更关键的是要对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作出进一步修改,让地方人大“有话就可以直接向上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