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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关于地方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时间:2010-08-04 来源:资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作者:温庆元

  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执法检查在督促法律实施主管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改进执法状况,推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对照《监督法》关于执法检查的规定,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执法检查主体和对象混淆

  具体表现为:一是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与同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发文、联合组团、联合检查。个别地方的人大执法检查由同级政府的领导人担任检查组副组长,政府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检查组成员;二是人大执法检查重视对下级“一府两院”的执法检查,忽视对同级“一府两院”的执法检查。人大和政府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客观上混淆了执法检查的主体和对象。人大执法检查忽视对同级“一府两院”的执法检查,容易削弱对同级“一府两院”的监督力度。
  (二)执法检查重点不突出

  目前,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拟订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时,缺乏相互协调和衔接,加上一些执法部门为借助人大解决法律实施中遇到的难题,推进有关工作,要求人大开展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的检查。诸如此类的因素,导致人大执法检查“多而滥”,重点不突出。一些执法检查因此流于形式,实效性不强。
  (三)执法检查力度较弱

  一是检查不够深入。一些执法检查满足于听事先准备好的汇报,召集事先安排好的人员座谈,查事先准备好的资料,看事先选择好的“亮点”。这种重明察轻暗访的检查,使执法检查缺乏应有的深度和广度。二是执法检查意见形成和交办不规范。有的执法检查不够深入,检查后形成的整改意见有的比较空洞笼统,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一些意见交办后,缺乏追踪问责,降低了执法检查的实效性。
  二、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几点建议
  (一)要依法区分主体和对象,规范主体行为
  要进一步明确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主体是人大常委会,人大执法检查的对象是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既包括下级法律实施机关的执法工作,也包括同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执法工作。因此,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应独立进行,不宜同“一府两院”联合进行。人大执法检查除对下一级“一府两院” 的执法工作进行检查外,更应把主要精力放在对同级“一府两院”执法工作的检查上。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要按照监督法规定,“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而不能继续把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政府部门负责人确定为执法检查组成员。
  监督法对在第四章对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的提出和通过、执法检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检查组组成人员的确定、执法检查报告的撰写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的处理以及跟踪检查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时要严格遵守这些规定。
  (二)要突出重点,少而精
  监督法第二十二条指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这条规定为在拟订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指明了方向。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注意针对法律、法规实施中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问题,审慎地确定执法检查内容和重点。每一部法律法规涉及的内容都很丰富,执法检查不可能面面俱到。在对每一部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中应结合实际,确定检查的重点内容,找准检查的突破口,以便增强执法检查的针对性。为避免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在拟订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时,上下级人大常委会之间要及时沟通,相互衔接。
  (三)要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增强实效
  要加大执法检查的前期学习和调研。为保证执法检查质量,应组织执法检查组人员有针对性地学习与执法检查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专业知识,使其能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提出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和意见。必要时,执法检查前,应组织常委会和专委会有关人员进行广泛深入的前期调研,为确定检查内容、重点、方式,制订检查方案、拟订检查提纲,提供比较充分的依据。
  要改进执法检查方式。“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因此,执法检查组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综合运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临时抽查、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特别要注意把查下级与查同级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听取汇报与实地考察相结合、事先安排检查与临时抽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尽可能多角度、多侧面、多层次、多渠道掌握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真实情况。
  要保证执法检查的实际效果。一是要增加执法检查的透明度,检查什么法律,什么时候检查,在哪些地方检查,事先应向社会公布。要建立执法检查热线,加强对执法检查的公开报道。二是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书面报告。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法律实施机关的执法工作报告和人大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时,有关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三是加强对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监督。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后,要及时将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对研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一府两院”研究处理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的情况要向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接受代表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