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搞好住房保障地方性立法前期调研工作的要义暨举措
时间:2010-08-04 来源:广元市人大常委会 作者:翟峰

  据2009年11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公布的信息,住房保障法已经纳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而据2010年3月全国两会传递出来的讯息,众多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对制定国家住房保障法表现出了强烈的企盼。可见,制定国家住房保障法已是势在必行。为此,全国各地省级人大常委会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住房保障地方性法规,以期为国家住房保障法的制定提供必要的地方性立法的充分依据,不仅显得必要,而且尤为重要。   
  鉴此,笔者特从搞好住房保障地方性立法前期调研工作的要义暨举措这两个方面对全国各地省级人大常委会如何搞好住房保障地方性立法的前期调研工作这个问题借此文作一探析。
  人大搞好住房保障地方性立法前期调研工作之要义
  住房问题既是重要的经济问题,也是重要的社会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此一直高度重视。党的十七大提出了住有所居的目标。2008年四季度,在国务院出台的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中,“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被列在了首位。200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明确提出,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争取用三年时间,解决75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240万户林区、垦区、煤矿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近400万套。  2009年5月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建保[2009]91号)进一步明确,2009年~2011年新增廉租住房518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191万户。由此可见,2009年~2011年,我国将新建保障性住房近1200万套,投资约9000亿元。而随着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我国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如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不仅通过总结2009年工作明确指出当年中央政府公共投资9243亿元中保障性住房、农村民生工程、社会事业投资就占到了44%,而且明确提出2010年中央财政拟安排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就将达到比去年增加81亿元的632亿元,并仅在当年就要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280万套。由此可见,通过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不仅是政府今后的施政要义,而且是保障性住房立法之要义。
  再从全国各地近年来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来看。总的来说,该项建设在推动本地重大公共投资项目的实施和拉动经济、改善民生等方面,皆发挥了重要而又积极的作用。然而,笔者在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多次相关执法检查和人大代表的视察、调研中,也发现一些地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确实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如规划不够扎实,准备不够充分;地方财力紧张,落实配套困难;政策不够协调,执行不够严格;责任不够清晰,机制不够健全;进展不够平衡,进度比较缓慢等。  对此,笔者认为有必要结合本地住房保障地方性立法的前期调研工作,对把握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方向,优化其投资结构,落实其配套资金,完善其政策措施,落实其工作责任,确保其建设成效等工作,以及对健全其机制保障等问题进行专题性调研。
  人大搞好住房保障地方性立法前期调研工作之举措
  既然住房是民生之要,那么,全国各地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即有必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住房保障地方性法规,以期为国家住房保障法的制定提供必要的地方性立法的充分依据。为此,笔者认为各地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即有必要通过采取以下切实举措搞好其住房保障地方性立法的前期调研工作:
  其一、各地的省级人大相关委员会有必要通过做好住房保障地方性立法的前期调研工作,一方面为全国人大相关委员会调研住房保障法的立法提供本地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也为本地在国家住房保障法出台后抓紧制定切合本省、市、自治区实际的住房保障地方性立法提供充分的依据。为此,建议全国各地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任会议,有必要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住房保障法纳入立法规划的这一实际情况,亦将本地的住房保障地方性立法前期调研工作纳入本届省级人大常委会届期内的立法调研计划。
  其二、各地的省级人大相关委员会有必要积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计划,即在全国人大相关委员会展开住房保障法的立法调研工作时,该省、市、自治区的人大相关委员会也同时展开相关地方性立法的前期调研工作。
  其三、各地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在进行住房保障地方性立法前期调研工作时,应突出如何通过保障性住房建设产业链条的拉动,带动本地水泥、钢材、装修、家具等近50个产业的发展这个重点。也就是说,应从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这个角度,通过调研弄明白,本地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到底怎样通过相应产业链条的拉动,使本地扩大内需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能够很好的结合,能够一方面解决好本地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另一方面又能够通过消费升级、提高,促进本行政区域内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只有把这些问题搞清楚了,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本省级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地方性法规的相应条款。
  其四、各地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在进行住房保障地方性立法前期调研工作时,还应特别注重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方面的内容。因为,在国家4万亿元拉动内需政策出台的背景下,廉租房建设增加的现象在全国各地、特别是西部各地应该是突出的。近年西部各地借建廉租房建设已争取到更多中央财政的支持,因而西部各地廉租房建设的加快,这也为西部各地廉租房的建设提供了一个契机。因此,建议全国各地、特别是西部各地住房保障地方性立法的前期调研工作,应特别注重其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对本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拉动作用。虽然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利润不如普通商品房,但可以“薄利多销”;另一方面,也可以借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购房者的真实需求,通过法规条款的形式巩固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相关政策,这应该是省级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地方性立法前期调研工作需要特别注重关注的内容。
  其五、各地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在进行住房保障地方性立法的前期调研工作时,还应考虑如何通过立法手段,为进一步优化本省级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用地结构提供法制依据这方面的内容。为此,就要考虑:如何通过具体合理的立法条款,适当增加并优先保障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以及如何及时提供必要的用地服务等方面的法规条款设置的问题。 
  其六、各地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在进行住房保障地方性立法的前期调研工作时,还应考虑如何通过立法手段,为大力推进本省级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和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而提供法制依据这方面的内容。为此,就要考虑:如何通过具体合理的立法条款,适当增加并优先保障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也改善城乡居民消费环境和条件这方面的问题。因为,这方面具体法规条款的设置,关系到有利促使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居民在多策并举之下,其住房困难将逐步得到妥善和有效解决,其“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将依法得到保障的大事。
  其七、各地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在进行建议我省住房保障地方性立法的前期调研工作,还应考虑如何通过立法手段,提高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租赁补贴标准和实物配租比例的问题。为此,在调研中就有必要考虑:如何通过具体合理的立法条款,在逐步提高廉租住房的租赁补贴标准和实物配租比例的同时,逐渐增加廉租住房对象的面积、并提高其质量;如何逐步将覆盖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使更多家庭享受政府廉租住房保障。
  其八、各地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在进行住房保障地方性立法的前期调研工作时,还应考虑如何通过立法手段,对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经济租赁房方面出现的问题予以法制规范的问题。由于经济租赁房是为俗称“夹心层”的中低收入群体而建的,并根据申请者的家庭人均年收入分为多个档次,收入越高的市民,租金基数越高,每月缴纳的房租也越高。因此,今后将会存在“同房不同租”的情况。为了确保保障性住房不再出现“放租门”等问题,建议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进行住房保障地方性立法时有必要明确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每两年上门调查一次租户的整体状况,每3个月举行一次租户满意度调查。同时,应从本地土地资源、人口和环境、产业结构的现实情况出发,考虑如何通过立法手段,对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供应模式进行法制规范。例如,对如何通过盘活存量住房(如城中村住房)在保障性住房供应中的地位,如何实施“以租为主”的供应模式,如何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选址等方面的问题,都应通过前期调研工作拿出具体的法规条款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