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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和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时间:2010-08-09 来源:民主与法制杂志 作者:罗强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国家法制统—、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客观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从近年基层开展工作的情况看,当前备案和审查工作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有:(1)少数制定或者发布机关仍未启动此项工作,未按要求上报制定或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主要集中在三个层面,一是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未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二是县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等未报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三是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未报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2)个别制定或者发布机关用“抄报”或“抄送”的形式来代替“备案”。主要反映在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层面。(3)未按规定报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依据以及说明等材料。(4)报送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年度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情况工作有待进一步规范。(5)多数人大常委会尚未设置专门的备审查工作机构,基层人大受机构编制制约单设机构的难度很大,基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工作非常困难。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和审查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
  建议:(1)继续加强对监督法的宣传和学习,特别是要以各省相继制定的监督法实施办法的实施为契机,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和学习,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形式及内容的了解,进一步促进各级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2)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按照监督法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将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决议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同时,要及时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大常委会报送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少数未按要求上报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责任机关要视情况给予通报和批评。(3)加强备案和审查等业务工作的培训。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不仅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说明等文件,还要求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制定依据,同时,还涉及公文文种的选择和统一。各级人大常委会应组织对人大公文、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和审查等业务工作进行培训。(4)及时对相关规定进行修订或废止。随着各省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及时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原来制定的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改订或废止,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统一到监督法和相应的实施办法上来。(5)因地制宜,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综合备案审查机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不仅涉及所规范事项的专业性问题,而且涉及大量的法律问题,同时还涉及对整个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整体把握,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随着监督工作的深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任务将越来越重。基层人大在机构编制受限难以单设专门机构的情况下,可否尝试整合机关人力资源,以机关熟悉法律的人员和对备案审查有一定研究的人员为主体,组建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委员会。备案审查委员会由常委会联系法制工作的副主任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2至3人,由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或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常委会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担任;委员6-8人,由人大各专委会副主任委员一人或常委会各办事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规范性文件备案和审查的日常工作由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室)或法制工作部门确定专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