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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规范农村房屋管理
时间:2011-01-04 来源:民主法制建设 作者:翟峰

  笔者认为,制定省级范畴内的农村房屋管理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方案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暨国家近几年颁布实施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市房屋租赁办法》、《城市房屋登记管理办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现行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进行。
  ——建议该法规规定,农村申请登记的房屋只要产权清楚,土地来源合法,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即应依法给予登记发证;对于缺乏办证资料的房屋可由相关审批部门补办手续,并出具证明认定其合法性;对于超出审批面积及超占用地面积的房屋,应以房屋实际建设状况为主。
  ——建议该法规规定,农村房屋的转让和抵押登记,应按照“有条件流转、渐进推进”的原则进行(这样做除有利发挥融资渠道功能之外,还有利充分保障广大农民财产权益)。
  ——建议该法规规定,农房流转的类型中,可先尝试农房抵押。农房抵押可以开展与土地、金融、司法、乡镇政府、村委会等多个部门的协调工作。对在城镇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的农民房屋可设定小额抵押贷款(这样一来,可规避农村房屋特别是农民的住房不能上市抵押的限制,活跃农村房地产市场。更重要的是通过房屋抵押贷款融资,支持了一大批特色产业、特色市场的兴起,促进了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建议该法规规定,对于到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农村房屋抵押人,应向当地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在当地金融机构同意及监督下处置该处房产,实现还款第二来源。另外,在城镇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的农民,所设定抵押的农村闲置房屋,可以实行放宽房地产交易登记范围,并不局限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样可以有效提高其房屋交易价值,降低因还贷带来的压力,同时也增加了抵押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减轻了农民的心理负担,更好体现农房的利用价值,保障农民的正常生活)。
  ——建议该法规规定,农村村民自建房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必须持有土地管理机关批准核发的宅基地使用证,在批准的位置和面积范围内建房;属于新建房屋的,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村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相关要求,经村民小组、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相关科室逐级审核后上报审批;宅基地批复下达后,须经街办、国土资源所、村委会、村民小组、四邻代表到场,现场定桩放线后方可建房;房屋建成后,应在三个月内按申请宅基地批复程序,经验收核线后逐级申办宅基地土地使用证件。
  ——建议该法规规定,农村村民自建房屋属于旧房翻建的,需在建房之前向当地国土资源所递交宅基地使用证等相关资料,待各项资料审核无误后,由当地国土资源所、村委会、村民小组、四邻代表四方到场核线确认后方可建房  ;农村村民自建房屋属新建、改扩建或翻建的,须经当地国土资源所、城市统一建设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方可施工建设,未经审核备案一律不准动工,擅自动工建设,当地国土资源所应会同村组依法强行制止,并予以处罚。
  ——建议该法规规定,农村村民自建房屋建筑设计管理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自建房屋必须符合办事处对辖区的长远规划要求,符合所在村村庄建设规划,并与村容村貌和谐统一;村民建房必须有具备建筑资质的专业人员或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经村委会房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报办事处统一建设管理办公室审查备案;自建房屋的设计结构必须安全可靠,确保楼体高度、地基承载力等指标符合相关建筑规范要求,从根源上保证自建房屋质量过关,切实保障村民生命财产安全;自建房屋不得侵占公共、集体道路、道沿,以及他人四邻的面积和空间;房屋挑檐不得越过集体或其他村民宅基地空间,确保集体和其它村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建议该法规规定,农村村民自建房屋的规范施工和安全管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当地国土资源所、统一建设管理办公室应是本地农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村民房屋建设日常管理工作;村委会应是村民自建房监管单位,应教育村民增强建筑安全意识,并指定专人担任建房安全巡查监管员,及时将建房信息报送统建办;农村村民自建房屋正式施工前,应由乡镇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签订(村委会、房主和施工方)三方建房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方在房屋建设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关系  ;农村村民自建房屋施工队应具有施工资质,并向统建办和安监办提供资质证书,经审核备案登记后方可与村民签订建房协议  ;农村村民自建房施工队负责人应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权负责施工安全,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以及因施工引发的一切事务等。
  ——建议该法规规定,农村村民自建房屋必须符合以下申请办理程序  :房主向村委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由房主所在的村民小组审核、实地察看后报村两委会  ;两委会审核同意后,房主需携带村两委会签字盖章的建房申请书、施工队资质证明、与施工队的建房合同和施工图纸到办事处城市统一建设管理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审核通过后到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办公室签署安全生产责任书  ;签订完安全生产责任书后,到城镇统一建设管理办公室缴纳建房管理押金,领取建房许可通知书等。
  ——建议该法规规定,农村房屋租赁是指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上建设的村、镇集体所有或农民私有的房屋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或提供他人用于居住、生产、经营、仓储等,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约定租金的行为。农村出租房屋管理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对产权清晰的房屋租赁实行登记  ;对产权不清的房屋租赁实行备案。
  ——该法规还应对农村房屋所有权流转中,涉及具体的财产继承案件、房屋买卖案件、房屋赠与案件、拆迁补偿等与房屋所有权或相关权利转移的问题,以及在法律上缺乏相应的明确规定,而在现实中存在较大争议,比如农村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主体有无限制、转移所有权是否必须登记以及登记的方式如何、如何认定相应合同的效力等等问题,都需要作出相应的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