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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人大代表建议父母唆使孩子上街乞讨应剥夺监护权
时间:2011-02-12 来源:《新闻晚报》 作者:陈珍妮

  “微博解救乞讨儿童”将聚光灯照向流浪在城市中的乞讨儿童。活动发起人之一的于建嵘在接受采访时曾经说过:“我们这次解救行动的目的是:要杜绝一切儿童乞讨,让所有乞讨儿童都回到学校,这是文明社会的一个基本常识。 ”人大代表纷纷建议:对无法保证孩子基本权利,甚至唆使孩子上街乞讨的监护人,应考虑剥夺其对孩子的监护权。

  政府要敢于管善于管

  市人大代表钱翊梁认为,对利用儿童乞讨,首先要区别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利用拐骗来的儿童乞讨,另一种是由父母或亲戚唆使乞讨。他表示“两种情况都有法可依”。

  拐骗儿童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分别构成拐骗儿童罪、组织儿童乞讨罪,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第二种情况,父母唆使自己的(或亲戚的)子女乞讨,则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钱翊梁代表认为,要解救乞讨儿童,不是无法可依,关键是管理部门与执法部门要敢于管,善于管。

  配套保障也要跟进

  “网友发乞童照片提供给政府部门线索,公安部门不能坐等群众拨打110,需要主动侦查、发现一个,救助一个。 ”市人大代表刘正东认为“打拐”多年显示出的法治疲软,关键还是打击不力。

  “未成年人不存在自愿或者不自愿乞讨的问题。我们有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可以建议法规中明确严禁儿童乞讨。同时,对于目前父母无力抚养,跟随父母乞讨的未成年人,可以变更监护人,通过收养或者进入儿童福利机构,切实解救孩子。

  “在国外,打孩子的父母就有可能收到传票,如果父母被认为对孩子做出不利行为,孩子就会被交给愿意抚养的家庭收养,或者进入福利机构。”刘正东代表认为,乞童问题也可借鉴国外做法,他建议在法规中明确规定“对唆使孩子乞讨的父母暂时剥夺监护权”。

  “一方面是在法规上严禁儿童乞讨,不给儿童乞讨牟利的空间,另一方面要跟上配套保障,儿童福利机构要对父母确实无力抚养的孩子敞开大门。”刘正东代表说道, “目前对父母唆使孩子乞讨的,惩罚不够严厉,对孩子的保护也不够有力,建议对这类情况可考虑剥夺父母的监护权,将孩子送入福利院等社会机构进行救助。”

  有网友提出民政部门一发现乞童,就应该送到救助管理站。刘正东代表指出,由于是自愿救助,民政部门并不能强制将乞童送到救助站。大多数的乞童跟随父母、亲戚来到大城市乞讨,并不愿意到救助站接受救助,更不愿意被送回老家。

  刘正东代表对此建议,在救助管理办法中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不要“一刀切”,一旦发现未成年人乞讨,无论是否自愿,都先送到救助管理站,再由公安部门根据情况调查。

  建全国乞讨流浪数据库

  于建嵘在2月3日的微博中表示,受到一基金慈善组织的关注,他们希望提供资助建立完整的数据库和全国各地的网友救助行动系统,目前正在考虑建立救助拐卖儿童数据库。

  市人大代表、卢湾区残联副理事长朱如安对此表示赞同。 “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发展不平衡,沿海地区与内地的发展不平衡,导致像上海、广州这样的大城市流浪乞讨比较集中。而解救乞童需要其户籍所在地和乞讨流浪地两地政府的合作联动。 ”朱如安代表对 “建立救助拐卖儿童数据库”的设想提出建议:被拐卖的乞讨儿童要解救,随父母乞讨的乞讨儿童同样也需要解救。为此,能否建立全国的流浪乞讨信息数据库?

  朱如安认为,目前民政部门提供的救助仅仅为暂时的食宿,然后送回老家,实际上并没有解决乞讨家庭的生活问题。一旦信息全国联网,把以乞讨为谋生手段的流浪家庭情况信息传输到户籍所在地的政府,户籍所在地政府应主动核实情况后对其家庭生活实际困难进行救助,让家庭重新得到尊严,不以乞讨为生,从而真正解救乞童。

  委员:拍照举证≠侵犯隐私

  晚报记者 冯兰蔺 报道

  对于微博解救乞讨儿童这一新形式,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图书馆馆长葛剑雄表示肯定。市政协委员、上海豪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屠海鸣也表示,要真正改变、杜绝儿童乞讨现象,还得从制度着手。

  微博介入过程更透明

  “类似解救乞讨儿童事件在以往就有。比如在2006年,南方一些媒体就有关注。 ”对于“微博解救乞讨儿童”,市政协委员、上海豪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屠海鸣拍手称快,“这一次由于新媒体——微博介入,使得这个事件全程更加透明。 ”

  只要有手机,能上网,人人都可以用微博,人人都可以看微博,人人都可以发微博。 “这就是微博的优势。 ”屠海鸣说。通过上述方式,可能被藏着掖着的事实,就全部暴露了。这就是“围观”的力量。他指出,在这次解救乞讨儿童中,表现得尤其明显的就是随手发微博,晒被拐儿童照片。

  屠海鸣指出,微博仅仅是一种手段,一张乞讨儿童的照片,可能就是破获一起儿童被拐案的线索,参与者越多,线索积累越丰富,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力就会越大,也就会对“解救乞讨儿童”产生积极的效应,甚至还可能有舆论监督的力量。 “但是真正要改变、杜绝乞讨儿童现象,还得从制度层面着手。 ”

  建议完善相关法规细则

  “‘微博解救乞讨儿童’热,凸现了社会公众积极关心公共事务、主张社会正义的民间力量的又一次集聚。 ”徐汇区政协委员、民进会员施蔷生说。

  我国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第41条分别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但他指出,从众多的小煤矿事故中,从许多大城市的流浪儿童身影中,更多地是看到相关法治的疲软无力。

  “这场行动的主要目标,我认为是通过解救乞讨儿童,达到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和加强。 ”施蔷生建议,全国“两会”期间,应对我国少年儿童权益的相关保护法规执行情况作一全面检视,尤其加强对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相应法规细则的健全和完善,并加强执法力度。

  不能助长不劳而获风气

  对于“微博解救乞讨儿童”,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图书馆馆长葛剑雄在表示肯定的同时也指出,儿童被拐已有很多年,久治未绝的现状与公安部门的长期失职有一定关联。 “除了公安部门应从制度上严格执法外,地方政府也应切实负起责任。 ”

  “不能将此看作简单的社会现象,停留在一般救助更不解决实际问题。 ”葛剑雄分析,对于这些被拐或乞讨儿童,流通地相关政府,应有所作为,切实花精力物力去调查。

  “首先要调查强迫乞讨者与乞儿是否亲属关系。在保护儿童的前提下,若乞儿真的有困难就要救助,反之则不能纵容上述现象发生,助长不劳而获的社会风气。 ”

  至于这种拍摄乞讨儿童并上传至网络的行为,被不少网友质疑是否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肖像权的观点,葛剑雄并不认同。 “将照片上传至网络,并未暴露儿童姓名、年龄等具体信息,从传播的角度来说,是迫不得已的,但效果好见效快的方式,这与一般的侵犯隐私有着明显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