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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代表视察应多一些“暗访”
时间:2011-05-30 来源:南充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作者:蒋松柏

  组织代表视察是各级人大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促进各级政府部门更好履行职责的重要途径。然而,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开展的视察活动,多是采取提前下发视察通知,要求被视察单位进行前期准备,整理汇报材料,安排视察现场,再由专人陪同讲解。这种由被视察单位“引导”的视察,看到的更多是工作中的亮点,听到的必然是取得的成绩,结果往往是在视察之后,问题依旧。这种做法,背离了视察的初衷,弱化了人大的监督力度,也使参加视察的代表越来越觉得索然无味,严重挫伤了履职的积极性。有人认为,为了能使代表视察到真实可信的东西,在视察方法上不妨来一下“暗访”,这样不打招呼、不定时间的视察,才能收到实实在在的效果。笔者认为,要提高视察质量,应该多一些“暗访”。
  相对于“明察”,“暗访”的优点显而易见。“暗访”的保密性和随机性,使得被视察单位很难“临时抱佛脚”,掩盖漏洞,藏匿污点,从而让人大代表掌握了监督的主动权,更利于人大代表以普通民众的眼光进行观察,有利于发现“一府两院”公共服务和公正司法的不足和疏漏,使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更务实、更符合民意。为此,要了解真实情况,不能仅仅依靠“明察”这一形式,监督需要“信任式”的,也需要“不信任式”的。“明察”作为“信任式”的监督,它建立在对被视察单位充分信任的基础上,因此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互动是和风细雨的。但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人大代表作为监督者,常抱怀疑之心未尝不可,突击式的“暗访”是保证监督效果的必要手段。“暗访”不仅是让代表了解情况更真实、更深入,以便更好履职,而且是立法、法律监督部门和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职权分工的需要,是权力制衡的需要,是推进民主法治,确保将“一府两院”监督落到实处的需要,也是保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需要,值得提倡。
  因此,要提高视察质量,必须改进视察方式。一是要大力提倡“暗访”。要充分发挥视察人员的工作主动性,让他们去看自己想看的,去听想听的,切切实实收集第一手资料;要深入群众之中,使群众感受到,他们选出的代表在认真履行职责;要提高群众参与视察活动的积极性,以便找准问题,改进工作。二是要将“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对一些比较复杂的问题,除了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走访查看、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外,还要充分发挥视察人员的主动性,实行“暗访”,无陪同人员,深入到群众和相关当事人家中进行谈心,广泛坦诚交换意见,让当事人解除顾虑,从而得到真实情况。三是要鼓励代表持证视察。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代表个人就地持证视察,了解群众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意见,并及时反馈到人大及其常委会,为审议和决定事项提供可靠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