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都将陆续听取和审议上一年度审计工作报告。从近年的情况来看,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比较多,有的还比较突出,常委会在审议时反响十分强烈。但是会议之后,却显得过于“平静”,关注审计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落实较少,以致审计报告披露的问题反复出现,陷入了一个屡审屡犯、屡犯屡审的怪圈。笔者认为,对审计报告发现问题的整改监督已经成为当前人大监督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亟待引起重视和加强。 加强审计报告的整改监督是人大常委会的应尽之责。《监督法》第三章第十九条指出,“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同时,《监督法》第三章第二十条更明确要求,“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因此,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神圣职权,是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特别是《监督法》对审计工作报告,给予了除“审议意见”之外还可以单独做出“决议”的许可,可见对审计报告跟踪监督的高度重视。目前一些地方重视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而忽视对审计报告发现问题的后续整改监督,其实质是履职不到位、履职不彻底的表现。 加强审计报告的整改监督是保护干部的有效举措。开展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对于把握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总体情况,反映突出性和倾向性问题,促进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和深化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审计报告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监督,也是警醒干部、教育干部、爱护干部的有力之举。据国家审计署的审计报告称:2010年,铁道部所属信息中心6名司局级干部未经批准在所属企业兼职,其中个别领导一人兼任18家所属企业董事长,真是叫人瞠目结舌!从地方审计报告发现的问题来看,有行政事业单位违规使用资金的问题,有施工单位虚报工程造价套取项目资金的问题,也有主要领导干部个人经济上的问题。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监督,不是跟某个单位、某个人故意过不去,而是督促改正错误,建立健全机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出现这样那样的经济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缺乏有力的外部监督与制约,教训深刻,值得反思。 加强审计报告的整改监督是维护民众利益的重要手段。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近年来,各地审计部门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救灾救济、保障性住房、教育卫生、新农合、财政就业补助、低保等各类专项资金审计作为重中之重,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服务民生、保障民生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人大常委会开展审计工作的整改监督,针对发现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严格执行财政预算、认真执行财经纪律、科学使用项目资金等,就是为人民当家理财,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确保党和政府的各项利民、惠民、安民政策落实到位。如果本该属于国家属于人民的钱财被部门占据,被个人套为己有,而人大不去积极作为,无疑是对侵害老百姓利益的包庇纵容。 加强审计报告的整改监督是维护政府形象的现实需要。每年都有一些违规违法案件被审计报告公布出来,让民众知道哪些部门和责任人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挪用公款、逃避纳税等。民众赞赏审计部门的“火眼金睛”,更呼吁政府要高举“金箍棒”,加强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理。因此,人大常委会应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加强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加强对存在问题的跟踪监督。如果是财政体制问题就应该进行立法修正,如果是法律实施问题则应进行责任追究,建议纪检监察、司法部门介入,该处罚的处罚,访处分的处分。如果像救灾、民生资金等被侵占挪用,而又年复一年得不到整改,不仅影响老百姓的生产生活,而且势必影响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