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进行审议、评议形成的综合意见。在实际工作中,审议意见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落实难、难落实的现象。 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人大常委会会前调查不深入、审议发言不充分、意见整理不务实,造成审议意见空洞无物,缺乏针对性、前瞻性和可行性,有较强的理想化色彩。另一方面,由于“一府两院”个别领导对审议意见的办理缺乏足够的重视,加之人大常委会监督不到位,对办理不力也不予深究。最终导致发出的审议意见得不到有效落实。 因此,人大常委会仅下发审议意见是不够的。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充分认识整改阶段是落实市人大审议意见的关键,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工作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整改是工作审议的重要阶段,是工作审议的重要内容,是工作审议的关键环节,也是工作审议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检验审议的效果,核心的一条就是看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整改意见在“一府两院”是否得到落实,整改工作是否到位。仅凭整改报告不行,光听工作汇报也不行,人大要跟踪监督,要实际效果,只要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就达到了目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指出:“人大监督工作容易搞虚,不容易做实。增强实效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关键。”如何保证审议意见的落实?各地人大常委会应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探讨和研究落实审议意见的具体措施,确保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有效落实。 首先,审议意见的形成程序要规范。审议意见应该是常委会上审议发言的高度概括,它的形成必须经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或者由常委会会议原则通过。当然,审议意见的形成程序在保证“合法”的同时,也应尽量降低实际操作上的难度。 其次,审议意见的内容要科学。一要合法。审议意见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其适用范围、效力等级都小于和低于决议、决定,当然不得同宪法、法律、法规、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二要准确。审议意见必须有政策法律依据,科学准确,是非清楚,无懈可击。三要具体。审议意见必须具体明了,具有可操作性,便于“一府两院”操作实施和人大常委会跟踪监督。四要可行。审议意见必须实事求是,切实可行。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应有现实基础,对在现有条件下通过努力仍难以解决的问题,不要列入审议意见。 其三,审议意见的督办机制要健全。审议意见能否得到贯彻落实,关键是常委会的督促检查工作必须紧紧跟上,执行机关的贯彻落实措施必须扎实有效。首先健全督办机制,加大督办力度,建立健全审议意见的办复反馈制度。其次要实行办理情况汇报制度。最后要实行跟踪督办制度。 其四,审议意见的制约机制要强化。要防止落实工作中敷衍塞责现象的发生,就必须强化约束力。一要总结表彰。适时召开落实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建议、审议意见的总结表彰会议。二要印发通报。对各部门落实情况印发通报,表彰先进,鞭策后进。三要提出询问和质询。对迟迟不办理或敷衍应付的部门和单位依法提出询问和质询。四要追究责任。对违反监督法规定的行为,要责成有关机关、组织予以追究,对属于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可要求其做出检查。 只要做到了以上几个方面,坚决杜绝形式主义,扎扎实实抓整改,就能够提升人大监督质量,增强人大监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