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依法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履行代表职务,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对国家机关工作进行监督的主要形式,是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主要途径。但长期以来,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是令人最头疼的难题之一。在代表建议办理过程中,有的承办单位在对代表进行答复时,避实就虚,拿不出有效的改进措施;或是纸上谈兵,答复时说得天花乱坠,但办得却不怎么样,建议无法落实到位。有的承办单位并不重视建议的办理质量,而是单纯追求代表对承办单位答复的满意度。这些单位不是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而是三番五次派人找代表沟通,一些代表碍于情面、不希望与承办单位闹得太僵,只得签上“基本满意”,其实“基本满意”就等于说“不满意”,满意率高却不等于解决率高。如此办理代表建议,不仅使代表所提建议的数量、质量逐年下降,严重挫伤代表的履职积极性,更会使人大的监督因无的放矢而成为一句空话。对此,笔者认为要增强人大监督实效,提高代表的履职积极性,各级人大常委会按照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加大对代表所提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力度不失为有效之举。 首先,督办代表建议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责所在。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是派往国家权力机关的使者,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其依法所提议案、建议在国家机关工作中起着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作用、推进工作的参谋作用、工作成效的反馈作用、各项工作的监督作用、合法权益的维护作用。代表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权决定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是人大工作的基础和依托这一特点,其办理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大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各级人大常委会必须将代表议案、建议督办工作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 其次,督办代表建议能促使“一府两院”履行法定义务。代表法第十八条规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地方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由此可见,办理代表所提议案、建议是“一府两院”及有关组织的法定职责。同时,“一府两院”及有关组织办理落实好代表议案、建议不仅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体现,倾听民意、集中民智、维护民利、推动工作的重要渠道和有效形式,而且,它更有利于国家机关在各项决策中更好地集思广益,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转变工作作风,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和沟通,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理解,更好地推进国家机关的各项工作;有利于化解社会各种矛盾,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一府两院”及有关组织应积极履行法定义务,高度重视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积极主动做好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着眼解决问题,落实问题,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让代表满意,让广大人民群众满意。 再次,督办代表建议能使人大监督做到有的放矢。人大代表来自于人民,来自各条战线,代表着社会各个阶层,所提的建议都实实在在地反映了民情,表达了民意,集中了民智,具有其它任何形式所不具备的广泛性、代表性、真实性和政治性。尽管这些建议都有各自提出的背景、条件以及需要,但本质上体现的都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蕴涵着人民群众的意志,代表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广大人民群众对代表建议工作也寄予了很大的期望,并从中来感受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和作用。近年来,各级人大代表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提出要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城市管理力度、加快新农村建设、保护人民群众利益、加强环境保护、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难点问题等许多建议,反映了群众的呼声,凝聚了集体的智慧,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比性比较强。但许多地方在具体承办时却久拖不决,有的甚至置之不理。对此,各级人大常委会就应将监督重点放在广大人民群众所关心的或社会生活有关方面急待解决的问题上来,将创新人大监督工作的突破口放在督办代表议案、建议上来。这不仅能使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渠道畅通,使国家权力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能够体现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符合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更能使人大的监督因有的放矢而使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真正能从现实中感受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