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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人大代表履职要为民
时间:2012-05-16 来源:广安市人大常委会 作者:刘习飞

  2012年1月,广安市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20名市人大代表联名向市、县(区、市)、乡(镇)人大代表发出“我当代表我为民”履职主题活动倡议,倡导人大代表进百家门、代百家言、解百家难、添百家欢。笔者认为,此举意在唤醒人大代表的角色意识和群众意识。那就是“人大代表履职要为民”。
  履职为民是人大代表的份内之责。从权力来源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最高实现形式,人大代表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履职为民”是权力运行的本质要求。从法律视角看,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根本途径是通过选举,把权力委托给自己信赖、能代表自己利益的人即人大代表,由他们组成的国家权力机关去行使。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肩负的职责就是要集中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意志并代表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也就是说,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大代表是国家主人的代表。人大代表通过直选或间接选举,成为人民权力的受托人,通过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直接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是由选民选举产生,替选民办事或表达意见的人。作为人大代表,必须明确“履职为民”是遵守宪法精神的自然体现。人大代表受命于法,听命于民,唯人民利益是从,这既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顶层设计,也是宪法集中反映人民意愿的法理本质。因此,为民立言代言,为民谋利,为民服务,这是人大代表法定之责、份内之事。
  履职为民是人大代表的基本素养。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是受托人与委托人的关系,这种关系决定了身为受托人的人大代表应忠实代表委托人意志,唯人民利益是从,对人民群众负责,这是最基本的准则,这是最起码的操守,更是最基本的素养。也只有敬畏并遵守授权的契约精神,建立起互信关系,才会使这种“授权代理”契约坚守下去。还有一点需要明确,人大代表作为一种职务,这种职务要求应当具备为民代言、为民谋利、为民服务、为民负责的基本品质和素养。可以这样说,是否具备为民素养是人大代表区别于其他的行业、团体、界别代表的本质所在。只有具备为民素养的人,才会被推选为人大代表。如果我们的人大代表不具备为民代言、为民谋利、为民服务的素养、宗旨和精神,那么就会失去人民群众的信任,老百姓也不会托付管理国家事务之任,人大代表就不复存在了。
  履职为民是人大代表的价值所在。人大代表作为人民的代言人,作为人民派往权力机关的“使者”,为民请命,为民代言,为民服务,既是神圣使命,更是价值所在。如果人大代表不代表民意,不为民办实事办好事,不为老百姓排忧添欢,人大代表这个角色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因此人大代表要从反映和维护民意中寻求到人大代表存在的合理性和价值所在,要从履职为民的实践中体现、实现人大代表的价值,更要在真心为民,赢得民心的履职征途中升华人大代表的价值。
  履职为民是人大代表的力量源泉。作为人大代表,一定要搞清楚“我是谁,依靠谁,为了谁”这一命题,才能正确定位自己,时刻不忘代表的荣誉和使命;才能找准履职方向,时刻牢记“我当代表我为民”;才能凝聚履职力量,时刻铭记根和血脉在人民。人民群众是土壤,人大代表是种子。人大代表只有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对群众的意见千方百计反映,对群众的要求千言万语呼吁,对群众困难尽心尽力帮助解决,多为老百姓办好事办实事,老百姓就会真心信任你,人大代表就能从这种信任中获取巨大力量。有了群众的信任与支持,有了群众给予的力量,人大代表履职行权就会底气更足、劲头更大。人大代表履职行权也只有不断汲取人民群众的营养和力量,才会激情迸发,活力无限。否则,割离了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背离了人民群众的意愿,人大代表履职就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履职为民是人民群众的所期所盼。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民主法制建设的整体推进,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的热情高涨,表达多元诉求的愿望迫切,自然把目光投向了政治代理人,期盼人大代表放大自己声音,让自己的主张得到尊重,让自己的利益得到维护。但现实情况是,不少人大代表很少到选区去,选民甚至不知道选的谁当人大代表,一些代表“代”而不“表”,一些代表“表”而不“代”,甚至不“代”不“表”。这极大地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期盼之意、信任之情。因此,我们的人大代表一定要把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为民的期盼化为不竭动力,化为自觉行动,真情走访选民,认真接待选民,加强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加深与人民群众的感情,在密切联系中主动听民声、察民情、集民智,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以实际行动回应人民群众的期盼,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做一名对人民群众负责受人民群众信任与尊重的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