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由其产生的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院”)实施监督是宪法赋予的一项重要权力。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司法权监督是保障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客观需要。 对司法权实施监督一是要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原则。这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决定的,也是保证司法权监督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的关键。监督事项的确定,监督行为的实施,监督结果的形成,都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方式进行,避免人大代表或常委会个别组成人员以个人特殊身份影响和干涉案件。二是要坚持事后监督原则。人大常委会只能对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已发生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进行监督,以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工作中即便发现生效判决或裁定确属错误,也不采取作决定的方式要求司法机关纠正,主要是通过间接手段来实施监督。一是在听取“两院”的工作报告时,通常发表一些评介性意见,为“两院”修正错误提供“参数”;二是通告司法机关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警告其不要继续下去;三是对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意见,启动司法机关的自我纠错机制进行纠正。工作中要处理好以下四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与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从工作实践看,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一些重大问题,往往涉及面广,问题复杂,有时还会遇到干扰和阻力。如果重大监督事先不征得党委的同意和支持,就难以保证监督的效果。主要做法是:事前向党委请示报告;监督中遇有重大问题或阻力及时向党委汇报,请党委出面协调处理;工作中凡涉及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问题,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及时向党委汇报。 二是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既要制约,也要支持。根据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开展司法权监督工作,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等监督方式,查清存在的问题,督促司法机关建立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进行纠正。对监督中反映出的其自身无法解决的实际困难,及时向党委提出建议,积极协调给予解决,坚持寓监督于支持之中。 三是处理好监督事与监督人的关系。开展司法权监督必然要牵涉司法人员,而司法人员素质的高低,又直接影响到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县级人大常委会在采取听取和审议“两院”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和询问等监督方式中,始终把监督事与督促其查办严重违法违纪人员相结合,也就是通过监督查问题,通过问题找原因,通过原因追责任,通过责任抓处理,帮助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一步提高公仆意识,切实增强其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和廉洁执法的自觉性。 四是处理好司法权监督与司法个案的关系。开展司法权监督工作,不能就司法个案进行监督。应通过对一个个具体的司法个案所反映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归纳,围绕带普遍性的问题提炼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等监督议题,对带共性的问题进行监督以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就司法机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审议意见的形式要其定期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结果,这样才能促进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