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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监督工作与“适度原则”
时间:2012-05-28 来源:甘孜州人大 作者:邱文岚

  建立监督机制的根本目的是为长期而有效地解决好工作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最终让工作得以圆满。然而,具体现实中,往往是各种矛盾层出不穷、涌现的问题也千姿百态,于是,对于监督工作者而言,要履行好工作职责就必须练就本领,能够把握分寸、掌握火候、“量体裁衣”,恰到好处的把事情做好,即把握好“适度原则”。
  适度,就是合适、适当的意思。学会用适当的方法处理解决问题,使双方都可以接受并达到和谐的共同的目的。适度原则的哲学依据是质量互变定律,其哲学手段则是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在当今这个突飞猛进的时代,一切都在以无可抵挡之势迅速前进,监督工作作为各项工作健康向前的保护神,理当更加与时俱进,抛弃传统“挑刺”旧理念,健康护送各项事业大发展。因此,在现实手段和方法运用上必须掌握并运用好适度原则,拿捏好量和质、多和少、严和松、深和浅、软和硬、轻和重等等矛盾关系。如果不遵循和掌握好这条原则,就容易犯打击过分、整治过重或隔靴搔痒、软弱无能的错误和失败,导致得不偿失、适得其反,达不到监督工作本身的要求,甚至与最初的目标背道而驰。
  量和质、深与浅、轻和重……从表象上看是一对对矛盾对立关系,但监督工作则要努力使之成为一对对统一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做任何事都想把事情做好、做成功,这是我们做事情的最初愿望,也就是我们做事情需要达到的“质”的要求。然而,要想取得“质”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做事情的“量”所决定。如果汽车司机在公路上开车太快就很可能发生车祸,厨师抄菜放盐太多就很可能菜没法吃,学生做题太慢就很可能答不完考题而取不到好成绩等,其因果关系是必然的。把握好其中的“量”和“质”之间的矛盾关系,即“量”适度而“质”好,其矛盾关系就成了统一的关系。如果不遵循适度原则,把握不好其中的“量”和“质”之间的矛盾关系,即“量”过度而“质”不好,其矛盾关系就是对立的关系。
  在监督工作中,我们对人们的奖励太多不好,惩处太多也不好。对表现比较突出的要给予大奖或重奖,这样的奖励才起得到促进效果。对违法乱纪比较突出的就得从重或加重惩处才达得到警示目的。
  执法中,执法人员的行为速度要求则要快,这样才能不失时机掌握证据、抓住犯罪嫌疑人。而在监督工作中,监督人员的行为速度有时需要慢,在不清楚的情况下不得乱批评人或处理人,而要在了解情况比较清楚之后再作相应处理和决定。
  通常情况下,我们对人们的方向性、原则性或根本性问题必须严,绝不能放松,但对人们的一般的、枝节的或细小的问题需适当地给予放松,不得太严,这样才能更好地以人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