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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预决算审查监督应作为推进人大协商民主的重要内容
时间:
2014-09-12
来源:
广元市人大常委会
作者:
翟 峰
在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一项,即明确提出要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而其“与时俱进”的具体表现,即在于“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和“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等相关制度。若人大制度能够做到这样“与时俱进”,即对实现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之目标是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的。
然而,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大制度,要实现“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之目标,即与“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等依法监督工作息息相关。因为,这些工作与我国“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的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工作关联非常紧密。因此,我们要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和“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的协商民主得以充分施行,就有必要在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方面进一步做好相关完善的工作。
鉴此,笔者建议各级人大常委会有必要把人大预决算审查监督作为推进人大协商民主的重要内容。为此,即有必要在严格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的要求的前提下,积极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并努力从以下三个方面积极稳妥地推进预算审查监督由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的相关工作:
其一、有必要努力拓宽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预算决算的监督范围。为此,即有必要做到,通过依法监督,积极推动各级财政部门规范和细化预算编制,建立和完善由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组成的预算体系。同时,有必要针对一些地方的国家和省、市级经济开发区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未设人大机构而脱离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实际情况,将其经济开发区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预算一并纳入人大审查监督范围,以此填补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的“盲区”。
其二、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部门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力度。为此,即有必要做到,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将本级部门财政预算全部提交本级人代会审查的基础上,还可每年选择其中的一个或几个部门的预算进行重点审查监督,并在次年对这一个或几个部门的决算进行重点审查监督。因为,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这样的重点审查监督,解剖麻雀,以点带面,即可以此推动本级财政各预决算部门、特别是本级国家机关部门预决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规范化,从而有利促进本级财政各预决算部门、特别是本级国家机关部门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
其三、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专项资金管理监督的力度。为此,即有必要做到,各级人大常委会有必要抓住本地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视察、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每年选择一、二项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尤其对各地群众普遍关注的医疗保险基金、住宅维修资金、养老保险基金等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有必要通过具体的监督方式,督促本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健全相关制度、强化管理,以确保其专项资金能够得以规范、安全、高效地使用。
作者系四川省人大代表、广元市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副厅级待遇);并系九三学社中央专委会委员,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四川省人大制度研究会成员,四川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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