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游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国家旅游局期望实施后的条例能成为未来中国旅游法的“雏形”
在四川这个“全国旅游发展最快、活力最强、势头最猛、潜力最大的地区”,旅游市场上的种种不法行为仍打而不绝,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旅游立法还存在盲区。3月28日,我省第一部涵盖吃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熏规范旅游产业发展的综合性旅游地方法规——《四川省旅游条例(草案)》?熏将由省政府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四川是旅游资源大省,我省曾先后出台2部地方性旅游法规和2部政府规章。但已有的法规规章没有体现“大旅游”的内涵,对当前旅游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也缺乏明确的规定。
把旅游资源大省建设为旅游强省,把旅游产业发展成为四川的一个支柱产业,省委、省政府下定了决心。从法律层面来推动,摆上了议事日程。2004年7月,《四川省旅游条例(草案)》起草正式启动。2005年10月31日,《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草案》把我省近几年形成的指导旅游产业发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制度以立法固化下来,强化政府促进和服务旅游的职能,整合旅游各大要素,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全面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治理旅游市场顽疾,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草案》还首次对旅游者行为进行规范。
《草案》明确了旅游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变更、撤销程序,强调旅游开发必须符合旅游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对于近年来旅游开发出现的新情况,《草案》规定国有旅游资源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可适当分离,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经营权不得进行整体转让。其他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权以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部分景点经营权可以转让。
在旅游市场治理上,《草案》首次通过地方立法将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的地位确定下来,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在旅游管理中的权责范围,加强部门的沟通、协调。相关部门在旅游市场该管啥子都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执法往旅游市场充分延伸,各司其责?熏共同执法。比如,公安机关负责打击旅游市场的色情伴游;交通部门负责查处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行为。
同时,《草案》规定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设立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县处级管理机构,经授权可以行使工商、公安、税务、建设和林业等行政管理职责。目的是为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提高政府各种效率,体现以民为本。但《草案》也不是一刀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景区的实际情况,决定赋予哪些职责。
对于旅游经营者的规范,《草案》列出的细项很多,价格、服务和安全等涵盖其中。旅游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如果对旅游者进行价格欺诈,误导、强迫旅游者消费,强行兜售物品,索要小费,向其他经营者索要或收受回扣,不但要受到处罚,严重的还会丢掉“饭碗”。此外,重要旅游景区门票价格不能说涨就涨,须先听证。门票价格调整后,执行还要有缓冲期。
《草案》对旅行社和导游套上了“紧箍咒”。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转、并旅游团队,将受到处罚;因导游人员过错导致旅游者脱离团队的,旅行社承担旅游者脱离团队期间必要的合理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导游人员擅自改变旅游合同或者旅游团队运行计划,可暂扣甚至吊销导游证,同时还要处罚旅行社。
对于旅游者的规范,《草案》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有七项权利和八大义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应当合理维护权益,不能强行滞留在交通工具或者经营场所;旅行社或其他旅游经营者违约后,旅游者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无权要求对扩大的损失进行赔偿。
据了解,四川旅游立法的创新之举,受到国务院副总理吴仪的充分肯定。国家旅游局期望《四川省旅游条例》颁布实施后能成为未来中国旅游法的“雏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