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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出招” 保护求职者合法权益

时间:2006-04-06来源:人民权力报
  

  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审议的《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草案)》在切实保护广大求职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和促进劳动力市场发展方面有许多“新招”,引起委员们关注。

  职介相对集中

  现状:目前我省劳动力市场存在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数量较多,且相当分散,不利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范和管理;部分职介机构使用不正当手段恶意欺骗,造成恶劣影响。

  相关条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将职介机构相对集中,加强对职介行为的规范管理,促进良性竞争,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便利。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职介机构集中的场所设立公告栏,客观公布职介机构的职介数量、职介成功率等经营业绩以及违法违规处理情况,指导职介机构良性竞争。

  委员意见

  卓凯星、任登菊等委员提出,目前还有大量的农民工及经营者在场外自主洽谈,不但没有权益保障,还常引发社会治安问题,对未进入职介机构的求职者和用人单位也应有规范条款。

  规范招用行为

  现状:目前一些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收取报名费、保证金、抵押金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以及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滥用试用期等行为比较突出,极大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条款

  《草案》第三章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行为及签订劳动合同和约定试用期等作了明确规定。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或者向职介机构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工种;招用童工;向求职者和被录用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名费、登记费、面试费、培训费、服装费、体检费、风险金、保证金、抵押金等任何费用;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和资格证等证件。

  ●对违反上述规定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委员意见

  李锋、郭晓黎等委员认为,对利用虚假信息、欺骗手段违法用工,敲诈拐骗求职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配合公安机关加大打击力度;对发布用人单位虚假信息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避免中介纠纷

  现状:目前劳动力市场的纠纷多数缘于职介机构收了中介费而不履行职介义务,甚至与用人单位勾结搞虚假招工、虚假职介骗取中介费。

  相关条款

  ●职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与求职者签订的中介服务协议,可以约定在签订协议时给付中介费用,也可以约定在劳动者的第一个月劳动报酬中由用人单位替职介机构代扣代交中介费用。

  ●职介机构有权对职介活动进行追踪,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在30日内发现劳动者在其推荐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应当支付职业中介服务费用。

  委员意见

  夏代川等委员提出,职介机构收费并非不可,但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可否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结算给付,请有关部门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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