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审计法从6月1日开始施行。国家审计署新闻发言人介绍说,此次审计法修订内容多达三十四项,主要是在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督职责、加强审计监督手段、规范审计监督行为等四个方面进行了必要的完善和修改。
修改后的审计法在原先基础上增加规定,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政府对审计工作报告所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也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修订后的审计法对审计机关职责进行了相应调整。在原审计监督职责的基础上,将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等,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增加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明确了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