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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草案):取消行政垄断概念

时间:2006-06-22来源:人民权力报
  

  国务院反垄断法起草小组力排众议,在反垄断法草案中,取消了行政垄断的内容。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正确的选择。

  我国确实存在政府机关利用行政权力支配资源的现象。在有些领域和行业,政府主导经济的现象还十分严重。所以,无论是法律起草部门,还是学术界,普遍认为我国应当将反垄断法的重心放在反行政垄断上。

  但应该看到,行政垄断本身缺乏明确的内涵和外延。在公共产品的配置方面,行政机关负有重大责任。任何一个现代民主国家都不允许私营部门染指重要公共产品资源的配置。在某些情况下,“行政垄断”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必需的。

  当然,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边界。各国必须通过加强行政立法,明确行政机关的权力界限。我国通过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等一系列法律,力求将行政机关的权力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确保行政机关不过分干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许多不正常现象,其实都属于腐败问题。只要严格依法办事,就能消除这些问题。公众讨论的所谓行政垄断问题,也大多与腐败有关。我国行政许可法已将行政许可的授权范围、授权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只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办事,就能减少所谓的行政垄断问题。如果我们过分地使用行政垄断的概念,有可能会掩盖行政腐败问题,甚至会将违法犯罪看作是经济中的行政垄断现象。

  不可否认,目前在我国存在利用手中的资源或者控制的企业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市场竞争、并且取得垄断性地位的现象。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采取双管齐下的策略:一方面通过反垄断法,对垄断性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采取法律措施,纠正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垄断现象;另一方面则通过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减少行政机关插手经济事务,直接或间接从事垄断经营的机会。

  学术界一些人对反垄断法草案取消行政垄断颇有微词,个别学者甚至上纲上线,认为这是回避矛盾的做法。其实,取消反垄断法草案中的行政垄断规定,有利于集中兵力,重点打击经济领域中的经济垄断现象。如果在反垄断法中掺杂所谓行政垄断的规定,那么不但不利于法律的实行,而且会衍生出许多复杂的问题。譬如,反垄断执法机关处理所谓的行政垄断问题,必然会触及到我国现行的行政体制,涉及到少数不法官员,在这种情况下,单纯的经济执法或者民事诉讼,就可能演变为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在现有的行政体制下,如果通过行政诉讼或者刑事诉讼来解决问题,那么有可能会转移视线,降低反垄断的执法效率。

  笔者认为,行政垄断的概念应当寿终正寝。对待经济生活中的行政干预,应当使用行政违法、行政腐败等概念加以描述。如果泛泛地使用行政垄断的概念,那么不但不利于打击刑事犯罪,反而会转移公众的视线,将政治问题变成单纯经济问题,或者管理方式方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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