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这部法律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中四大亮点引人注目。亮点一:问责制
●要求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的范围,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保障。
●关于农村教育,专门提出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保证落实。
●哪个部门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关于经费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亮点二:解决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要求各级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包括经费、课程、教学质量、办学基本条件、教师问题。
●要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对农民工子女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提供平等的教育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规定要对特殊学校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关注,要求城镇教师支援农村。
●农村的经费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亮点三:免杂费
●西部农村4900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已享受到免杂费。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中部地区还要再选择一些省实施免杂费的规定,因为中西部的差距比较大,在试点的基础上,两年内中部地区的免杂费工作将全部完成。亮点四:治理乱收费有法可依
●明确规定可以收取的费用为:一是教材费,即国家规定的课程教学用书费用,二是作业本费。
●在部分学校中,可以向一些边远地区或者是寄宿学生收取一定的寄宿费,这要经过当地物价部门的批准。
●严禁推销教辅材料,更不能变相推销各种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