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立法工作 >

“经济宪法”步入正式立法程序

时间:2006-07-05来源:人民权力报
  

  在经历12年的砥砺之后,反垄断法草案正式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6月27日首次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作为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法律制度,反垄断法有“经济宪法”之称。因此,这部法律草案一经提请审议,就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制度安排力求“宽严适度”检视这部法律草案可以发现,草案参照国际惯例,对典型的、世界各国有普遍共识的严重限制、排除竞争的垄断行为加以严格禁止;另一方面,针对我国市场竞争不充分、企业竞争力不强的实际情况,在制度安排上努力做到宽严适度,以培养企业依法自主、自律、自强的能力,促进其改进技术、提高质量。

  “在反垄断立法的制度设计上力求‘宽严适度’,既重‘约束’功能又重‘导向’功能,是草案的一个鲜明特色。”一位参与草案起草工作的专家这样评价。确立反垄断三大制度国际上,反垄断法通常包括三大制度,即: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我国制定反垄断法时充分借鉴了国际经验。

  垄断协议是较为常见的垄断行为,如部分家电生产企业搞价格联盟就属于明显的垄断协议。鉴于垄断协议对竞争具有直接危害,反垄断法草案按照“原则上禁止、有条件豁免”的思路,一方面明确禁止各种垄断协议,另一方面又对某些虽具有限制竞争的结果但在整体上有利于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给予“豁免权”。

  此外,草案并不禁止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但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如实施垄断价格、拒绝交易、搭售等。草案还确立了控制经营者集中的制度,防止经营者通过合并、并购、联营等方式增强市场控制力并最终排除、限制竞争。

  国务院将设立反垄断委员会专家们在起草时提出:为了协调反垄断执法,保证反垄断执法的统一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有必要设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草案采纳了这一建议,并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执法调查程序、可采取何种措施等作出具体规定。

  有委员在审议中提出,反垄断执法机构最好统一成一个部门,以免出现多头执法、互相扯皮的情况。

  严防行政权力成为垄断推手某地政府出台红头文件,要求下属机关只能购买某某品牌的白酒,并定下了具体的指标;某地政府将辖区内的公路客运经营权转让给一家公司,票价全由这家公司“自主确定”……

  专家分析说,“仅从经济层面来看,这是典型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为此,草案除在总则中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外,还设专章对当前中国社会较为典型的6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予以明确禁止。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