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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监督的“含金量”更高——《<监督法>实施办法(草案)》审议侧记

时间:2009-12-02 来源:人民权力报 作者:陈东/文 孙信志/图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发言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11月底首次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为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办法非常必要”。
  完善监督机制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监督法第四十七条授权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目前,全国已有15个省(市、区)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实施办法。
  自监督法实施以来,四川共有73名省人大代表提出了6个关于制定实施办法的议案。两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就监督法贯彻实施情况两次深入调研。今年初,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接受主任会议委托,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起草小组,多次实地调查,多次研究讨论,多次征求意见,数易其稿,形成了此草案。
  受主任会议委托,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袁本朴在作《草案》说明时说,《草案》以监督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为依据,注意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结合监督工作实际,着力细化监督程序,重点突出可操作性。《草案》分为总则、监督工作计划、监督形式、监督公开、责任追究和附则6章,共109条。
  细化监督程序
  有人把程序比作要过河时必须走过的桥。没有程序保障,法律上的权利只能是一纸空文。
  尽管《草案》规定的七种监督形式源于监督法,和上位法保持着法制统一。但按照立法原则,《草案》没有简单地“复制”监督法,而是更多地立足四川实际,突出监督重点,细化监督程序。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阿什老轨认为,实施性法规是国家法律的延伸、细化和补充,其主要任务是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对上位法原则性规定予以具体细化,对上位法没有充分考虑到的问题予以补充,确保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得到遵守和执行。这一点,在《草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草案》第二章专章规定监督工作计划,细化了监督议题来源、监督计划提出及通过等程序。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罗林书建议,第九条第三款“可以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监督议题的建议”,改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提出监督议题的建议”,这样既可以赋予社会各方面建议权,体现人大的开放度,又可以了解社情民意,增强人大的代表性。
  《草案》第四章专章规定监督公开,明确了公开的事项、形式和程序。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宋国文认为,“监督公开”可参照外省的表述,改为“公报与公布”,将监督和结果周知于社会,便于形成良好的监督氛围,提高监督实效。
  此外,《草案》第十四条到二十二条,还就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程序作出细化。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们认为,程序的细化将使人大监督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增强监督实效
  增强监督实效成为审议的热点。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王书斌建议,要通过互联网、报刊等渠道,更多地从老百姓那里获取监督工作的取向,这样针对性更强。
  为切实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必要时,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进行工作评议。满意和基本满意人数未超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应当责成报告机关重新报告。这一规定引起了组成人员们的热议。杨胜芳认为,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评议,必要时进行满意度测评,有利于对“一府两院”实行刚性监督。沈涧认为,工作评议切实可行。这是监督法规定的七大监督形式和职权中一种具体的、环节上的监督措施,没有突破监督法。把工作评议放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过程中十分贴切,“审议”本身包含了“议”,“议”包含了“评议”。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每一项工作评议都搞“满意度测评”,而不是“必要时”才搞,这样才能使“工作评议”真正起到作用。
  立法,从完善监督机制、细化监督程序到增强监督实效,人大监督的“含金量”正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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