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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保障选举权——我省修改《<选举法>实施办法》

时间:2010-12-08 来源:人民权力报 作者:孙信志
  

  11月24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主任李清禾就《﹤选举法﹥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说,这次修改的重点是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要求,同时根据《选举法》其他内容的修改,对我省《﹤选举法﹥实施办法》作相应修改和调整。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一是规定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二是规定了人大代表应有广泛性;三是修改完善了选举委员会的职责、选举委员会成员回避的有关规定;四是关于乡镇人大代表名额问题;五是关于代表候选人提供个人情况;六是关于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七是关于保障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八是对代表辞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九是关于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没有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的规定。同时增加了对破坏选举行为制裁的条款。
  选举是民主的源头,选举权是公民政治权利的基石。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修正案(草案)》时认为,根据新选举法修订我省的实施办法,完全必要,并且时机内容也很恰当,反映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我国、我省的不断发展。此次对《﹤选举法﹥实施办法》进行修订,有利于保障全省各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依法顺利进行。
  为了贯彻好新选举法,不少委员建议,在今后的选举中,要把握好“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这个度,尽量提名一些基层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代表候选人,确保基层代表数量。同时,要增强候选人透明度,推荐提名要按照新选举法的新要求,针对选举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在进一步增强候选人透明度上下功夫,认真执行选举法的相关规定。
  委员们指出,应该加大对这部法律的宣传力度。老百姓对民主需求的欲望和能力都还有欠缺。保证民主的推进就必须向老百姓充分的宣传、教育,让他们自觉的、正确的行使民主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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