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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政府应为求助者提供临时住处 成都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为防家暴立规
时间:2011-09-29 来源:四川日报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受理家庭暴力投诉或者求助的组织不得拒绝、推诿。《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9月28日提请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该条例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了专章规定,也对城乡妇女权益的同等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等权益的保障、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案件呈上升趋势,受害人95%以上是妇女。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及有关行政法规中。这些规定操作性不强,存在立法不足:一是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比较模糊,二是对家庭暴力的干预措施规定不够完善。另外,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惩罚性规定重在对家庭暴力行为后果的惩处,没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救助受侵害人的具体措施。
  对此,《条例》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了专章规定,要求“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网络和合作机制,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救助”;受理家庭暴力投诉或者求助的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对家庭暴力当事人进行调解和疏导;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制定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要求庇护的妇女提供临时住处”。
  此外,条例还吸收了统筹城乡的成果,要求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乡妇女享有同等的文化教育、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权利;对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作了详尽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包含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的特殊劳动保护条款;禁止以语言、文字、图片、声像、电子信息或者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