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首页
综合要闻
领导活动
会议报道
立法工作
监督工作
代表工作
基层人大
观点理论
建言献策
对外交流
机关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
常委会会议
主任会议
四川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专题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实现伟大中国梦 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四川
践行节能低碳 建设美丽家园
芦山地震专题
四川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专题
学习贯彻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代表
常委会领导
常委会委员
组织机构图
法律法规
法制讲座
大案纪实
反腐追踪
律师事务所
律师信箱
当前位置:
主页
>
立法工作
>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提请三审
时间:
2014-03-20
来源:
四川日报
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放宽经济困难标准
本报讯 (记者 刘佳 王玉姗)3月18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条例(修订草案)》三审稿将征收拆迁等所涉及的行政补偿纳入申请范围,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将法律援助覆盖人群从低保群体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
在《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对符合经济困难和其他法定条件的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不应予以过多限制,及时调整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十分必要,建议将征收拆迁等所涉及的行政补偿纳入申请范围。三审稿采纳了此意见,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同时,根据建议,将“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修改为“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为将来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法律援助申请范围的调整预留空间。
对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加快建立法律援助范围和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促进法律援助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同时考虑到我省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差异大的现实情况,明确“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法律援助的资源和需求,以及公民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能力等因素制定,并逐步扩大范围,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调整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上一篇:
“单独两孩”政策进入立法程序 聚焦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
下一篇: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草案)》提请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