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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人大监督纵横谈
时间:2011-08-11 来源:四川人大网

  凉山州人大常委会主任  阿什老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强化人大的监督职能,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树立宪法权威、维护法制统一的关键环节,是推进“一府两院”工作的重要举措。监督是人大工作的永恒主题,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的主要手段。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自成立以来,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开拓,在开拓中发展,有力地推进了各项监督工作的开展。特别是监督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重点更加突出,监督方式更加完善,监督程序更加规范,监督情况更加透明,监督效果更加明显,使人大监督工作迈上了新的台阶,进一步树立了人大工作的权威,有效地保障了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极大地推进了“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总结人大监督工作的实践,我们深深的体会到,多年来监督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与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较大的差距。现监督职能尚未全部到位,监督机制有待完善,监督内涵有待深化,监督方式有待创新,监督实效有待提高。目前,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比较重视横向监督,即积极开展对同级政府和“两院”的法律监督及工作监督,而不大重视纵向监督,即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人们普遍关注的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外部监督,往往忽视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内部监督。人们反思人大监督不力的问题时,很少把理性的目光投向体制内部。多年来,上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人大常委会与本级人大之间尚未建立起完善的、规范的监督机制。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人大常委会接受本级人大和人大代表的监督还相对比较薄弱,极大影响了人大监督的效果,影响了人大监督职能的充分履行。因此,要切实做好人大监督工作,必须作全方位的努力,既包括横向监督,也应包括纵向监督,既要搞好外部监督,也要注重内部监督,才能使人大监督职能全面释放,监督效果全面提升。真正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督机制,催生强大的监督冲击波,切实增强监督实效。
  一、进一步完善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新出台的监督法也明确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的职权: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使、公正司法。随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人大监督职能不断得到强化,人大监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依法治国、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总体来说,目前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职能并没有真正到位,主要表现在:程序性监督多,针对性监督少;督促权运用多,处理权运用少;弹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事后监督多,事前事中监督少;一般性监督多,跟踪监督少;“块管”监督多,“条管”监督少;对事监督多,对人监督少;影响人大监督职能的发挥。究其原因,既有认识方面的问题,也存在机制方面的缺失;既有社会环境的问题,也有自身素质的原因,影响和制约着监督的质量和效果。新时期新阶段,进一步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必须从多方面加以努力。
  (一)深化监督理念,增强责任感使命感
  当前监督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观念缺失,即思想认识不到位。一是监督者的监督意识淡薄。部分同志没有认识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监督,是政治制度的安排,习惯于用感性认识、感知人大监督,认为人大监督可有可无,力度可大可小,在监督时底气不足、畏首畏尾,放不开手脚。结果是调研“晴蜓点水”,视察“走马观花”,审议“隔靴搔痒”,落实“虎头蛇尾”,成为“扎扎实实走过场”,达不到监督的目的和要求。二是监督者存在好人主义。由于人大机关的同志普遍年龄较大,且大多是从党政部门安排到人大来的,认定为“最后一站,平平安安,修身养性,什么看淡”,“多栽花,少栽刺,以和为贵保平安”的思想占上风,不愿得罪人、好人主义严重。在实施监督时,从支持配合方面考虑多,从监督制约方面考虑少。三是被监督者缺乏人大意识。有的把人大监督看成是在“找岔子”、“挑刺”,认为是“吃饱了饭没事干”,在思想上抵触人大监督,在行动上规避人大监督,对监督消极对待,缺乏主动接受监督意识。
  要从根本上加强监督工作,首先必须强化对监督权的认识。要认真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深刻认识监督权的本质属性——法定性、政治性、权威性。法定性,即人大监督是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职权,不监督就是失职,不接受监督就是违法。政治性,即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大与“一府两院”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理念,反映了当代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人大监督既体现制约、制衡的需要,又体现中国特色的监督要求——寓支持于监督中,监督既是一种法律行为,更是一种政治行为,是讲政治的具体体现。权威性,即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集中了人民的意志,最具法律效力,是国家监督层次中最高、最有权威的监督。因此,每个人大工作者应从讲政治、讲大局、讲法制的高度,理直气壮地开展监督。同样,“一府两院”应从讲政治、讲大局、讲法制的高度,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同时要充分认识人大对“一府两院”是监督而不是监视,是支持而不是支配,进一步理顺人大决定与政府落实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把纠正偏差与支持工作统一起来,讲成绩实事求是,提问题直言不讳,谈对策有的放矢,抓督办坚持不懈,大力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改进工作、推进工作,坚决维护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做到不失职、不越权、不怕事、不惹事。
  (二)增强监督刚性,努力放大监督效应
  总结地方人大常委会30余年的监督实践,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面的监督工作做得较好,经验较多,成效明显。而在财政预算的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等方面还是弱项,特别是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人们常说的刚性监督方面,尚未真正起步,使这些监督权力仍处于“休眠状态”。要改进和加强人大监督工作,首先要善于抓重点。从一部法律的几十条规定中筛选出核心内容去检查,从“一府两院”千头万绪的工作中寻找突出问题去审议,从方方面面的各类事项中瞄准薄弱环节去调研、去视察、去提建议。二要敢于破难点。科学运用好各种监督方式,在继续搞好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的同时,下大力抓好薄弱环节,特别要深化和细化财政预算审查监督,深入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以进一步做好“常规性”监督工作。三要勇于碰硬点。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严重违法违纪国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监督法规定的程序,大胆启用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刚性监督方式,着力打好“监督组合拳”,增强监督的权威和实效。四要专于解热点。对那些影响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依法开展监督,督促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守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培育监督文化,营造良好监督环境
  人大监督职能的缺位和监督权威的缺失,从形式上看是一个政治监督体制与机制问题,但从本质上看却是一个政治文化问题。在传统的中国政治文化中,由于缺乏社会监督和人民监督的政治文化,从而使现代宪政意义上的人大监督,难以发挥巨大的政治思想导向、政治评价功能,影响着人大监督权威的形成和树立。在我国人大监督体制创新过程中,当前传统的政治理念、政治价值、政治心理习惯依然存在,并成为阻碍人大制度创新的深层次因素。因此,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既要注重体制与机制的创新,更要重视人大监督文化的建设。监督工作要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离不开先进文化的引领;监督工作要始终保持昂扬斗志,离不开精神文化的支撑。世界上一切差异皆因文化。国民之魂,文以化之;国家之魂,文以铸之。文化具有陶冶人的精神情操、规范人的思想行为、塑造人的理想信念的功能,可满足人的精神需求,增长智慧,涵养德行,陶冶情操,砥砺品格。
  人大监督文化是一代又一代人大工作者在长期的监督实践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具有鲜明的人大特色、并得到共同遵循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职业道德和与之有关的物质载体的总和,是人大工作者在监督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优美品质、优秀作风的积淀,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培育人大监督文化,就是要树立一种坚定信念,塑造一种价值理念,赋予一种时代精神,培养一种工作态度,激发一种内在动力。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大监督文化建设,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融入人大监督文化建设的全过程,着力铸牢人大工作者爱岗敬业、履职尽责的思想基础,大力激发人大工作者时不我待、奋力拼搏的工作热情,充分发扬人大工作者开拓创新、锐意进取的精神风貌,精心培育人大工作者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勇气智慧,不断提高人大监督工作效率和经济社会效益,推进人大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四)发散监督思维,拓展监督广度深度
  通过多年监督工作的实践,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总结出一些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有力地保障了监督工作的开展,但也极容易形成一种固定的思维,习惯于按部就班的模式。要推进人大监督工作的创新和发展,必须不断解放思想,冲破旧的传统模式的束缚,不断进行新的探索和实践,由传统的线性思维转变为发散思维。即要克服直线的、单向的、单维的、缺乏变化的思维方式,从问题的要求出发,多个角度、角色、心态、时间、文化、环境因素组合基础上思考,探索所有的可能性,激发出全新的创意,以求取得更佳的监督效果。
  比如,凉山是全国优质烤烟生产发展的最适宜区之一,烤烟生产是凉山的支柱产业之一。为了促进烤烟产业的更快发展,2005年7月22日凉山州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凉山州优质烤烟生产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决定》。《决定》共二十条,分别对烤烟生产发展规划、建立基本烟田制度、依法保护烟农合法权益、加强烤烟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标准化生产、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立防范市场风险机制、规范烟叶经营流通秩序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州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后,州人民政府以凉府发[2005]47号文件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凉山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凉山州优质烤烟生产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决定〉的意见》。六年来,由于全州上下坚定不移地贯彻《决定》精神,凉山的烤烟生产取得了巨大的成效,基本实现了国家局提出的“把凉山建成全国重要的战略性优质烟叶基地”目标。2010年全州生产收购烟叶268.46万担(五年累计1134.77万担),较“十五”末增长50.99%(下同);西昌烟厂生产卷烟28万箱(五年累计109.98万箱),实现工业总产值15.9亿元;卷烟销量13.74万箱,增长52.67%;“两烟”销售收入65.62亿元,增长189.59%;“两烟”实现税利21.8亿元(五年累计83.22亿元),增长241.77%,其中各类税收11.4亿元(五年累计44.74亿元),增长156%。2010年8月,川渝中烟中高档卷烟品牌“娇子”(软阳光)在西昌分厂一次性试产成功,并开始量产。目前烟厂产能已达30万箱并留有余地。贯彻落实四川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奇葆“把凉山烟叶打造成世界知名品牌”的重要指示,今年以来积极开展与津巴布韦的烟草生产技术合作。
  在监督工作中,州人大常委会特别关注民生工程。2009年省委九届六次全会决定实施“彝区三房改造行动计划”,使“三房”改造由全州的扶贫项目提升为省重点民生工程,户均补助也增至4000元。2009年,“三房”改造纳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户均补助也增至5000元。针对这种情况,州人大常委会及时组织对全州“三房”改造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促进了这一重大民生工程的落实见效。2003年至2010年,全州已累计投入“三房”改造工程资金5.17亿元,全面完成了14.1万户63.63万人的“三房”改造任务,贫困群众的住房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稳定了居所,培植了家园。目前国家、省、州、县市已累计投入“三房”改造项目资金5.17亿元,其中国家扩大内需农村危房改造资金1.5亿元,省民开办两资投入1.11亿元,州、县筹资2.56亿元,使14.1万户、63万贫困群众的住房困难得到解决,收到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同时,州人大常委会加大对凉山综合扶贫开发工作的监督力度。我州综合扶贫开发2011年项目总投资为384695.2万元,其中:中央投入132785.18万元,省级投入55780.67万元,州、县投入49274.05万元,农户自筹118800.5万元,其他投入28054.8万元。目前,全州近月6个亿的彝家新寨建设资金和2亿多的特色农业发展资金正通过相关项目落实到位。
  监督工作不仅从内容上不断深化,工作重点上着力,同时也可在监督形式上进行新的思考和探索。如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一种常用的、也是一种重要监督形式,要提高监督实效,可开展多方面思维:可把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与开展专题调研相结合,与专项工作评议结合,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相结合;可采取会前调查研究与会中询问相结合,可采用质询、特别问题调查、撤职等监督形式;会议审议可采取分组审议与中心发言相结合,分组审议与联组审议相结合,书面审议发言和口头审议发言相结合;可开通电视、网络直播,可邀请公民旁听等公开监督形式;也可采用辩论、听证等方式,以使各种意见得以充分交流和博弈;可采取上下联动、会内会外互动;报告可采取文字报告与图片显示相结合、书面报告与重点问题说明相结合、纸质报告与电子文档相结合……等等。总之,要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多向思维,不断拓展监督视野,创新监督理念,探索监督新路,深化监督内涵,不断积累创新,以取得监督工作新的成效。
  (五)注重监督成本,提高人大监督实效
  提高人大监督工作实效,是人大监督工作的不懈追求。当前人大监督工作的实效,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断优化人大监督,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进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保障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真正体现监督的价值;二是科学合理运用各种监督资源,努力降低监督成本,力求以尽可能少的人员、耗费及尽可能短的时间,解决尽可能多的重大问题,以最小的监督代价取得最佳的经济社会效益。所以,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一方面要坚持科学履职。把科学发展观的理念贯穿到人大监督工作的全过程。在研究制订监督工作计划时,要坚持总揽全局、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好工作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局部与整体的关系,正确处理好长远目标与当前实际的关系。在监督工作开展时,要立足发展阶段的新变化和人民群众的新期盼,着力破除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各种思想障碍,破除人大工作无所作为的思想情绪,破除制约人大工作创新的传统思维,抓住那些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经过努力可以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突破口,力求取得实效。要自觉坚持“党政所急、人民所需、人大所能、法律所赋”的原则,做到常规与应急相结合、柔性与刚性相结合、前伸和后延相结合、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独行与联动相结合,着力放大监督效应,大力推进当地民主法制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另一方面必须坚持履职科学。要充分运用系统论认识问题、开展工作,坚持从整体出发,使人大工作各个部分既相对独立又彼此衔接、相互补充、密切配合,使人大的各项职权行使统筹兼顾、互相融动、整体推进。要牢牢把握工作平衡与非平衡的辩证统一,工作系统性和重点性的辩证统一,着力加强薄弱环节。坚持突出工作重点,科学匹配、有序推进,做到既不“越位”、不“错位”、也不“缺位”。当前,一是要规范监督行为。严格按照监督法的规定行使监督权,准确定位、依法办事,做到履职不越位,行权不越权,努力降低监督法律成本。二是要提升监督能力。切实加强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监督主体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提高监督的正确性、准确性,努力降低人大监督的内在成本。三是要提高监督效率。着力减少监督的时间跨度,增强监督的时效性,努力降低人大监督的时间成本。四是要突出监督重点。要不断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努力降低人大监督的机会成本。五是改进监督方式。着力推进监督方式的创新,努力降低人大监督的业务成本。要通过履职科学,努力降低监督资源消耗,控制监督工作成本,力求取得最佳的监督效果。
  当前在监督工作中,要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把节约监督经费开支作为突破口,着力降低监督成本。要科学核算人代会、常委会会议经费,既保证会议圆满成功,又要坚持勤俭节约,避免铺张浪费。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要坚持轻车简从,禁止迎来送往;做到重点突出,安排紧凑、部署周密。要统筹人大各专委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到基层开展的执法调研、专题调研等活动,避免重复交叉,力求减轻基层负担。要大力推进办公现代化建设,充分发挥网络通讯功能,力求减轻人来人往,提高办事效率。同时进一步提高人大监督经费开支透明度,提升监督经费使用效益。让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真正看到降低监督工作成本的实际效果。
  二、切实加强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自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以来,上下级人大常委会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人大工作者比较关心且存在疑惑的问题。理清和把握上下级人大常委会之间的关系,对理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提高各级人大监督工作的水平和效率,推进人大工作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经过多年人大工作的实践,上下级人大常委会的关系应该说已基本定位,即法律上的监督关系、工作上的联系关系、业务上的指导关系。加强对下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应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监督内容主要有三项:一是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二是对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三是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在本行政区域内宪法和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一)着力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即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上级人大常委会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监督的一个重要形式。要健全和完善决议的上报与备案审查制度,要求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报送所有的决议,并建立严格的接收、登记制度;要健全和充实机构和人员,进行严格的初审和初审结果报告制度,大力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义务的、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其他不适当的决议、决定,依法坚决予以撤销,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法律的尊严。
  (二)着力加强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的检查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一经通过,就具有法律效力,本级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各个组织、团体、企事业单位、每一个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保证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构建监控体系,加强对其作出的决议、决定贯彻情况的跟踪监督,确保决议、决定落到实处。多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比较重视本级“一府两院”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遵守和执行情况的监督,不大重视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决议、决定遵守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必然会使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落实大打折扣。因此,要切实加强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决议、决定遵守和执行情况的监督。通过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形式,监督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得到遵守和执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力在本行政区域内全面体现,有效保障和促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三)着力加强对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和执行情况的监督
  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既包括“一府两院”及各职能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执行的有关人大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立法法、监督法及乡镇人大工作条例等。但长期来,对人大系统自身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重视不够,监督力度不大,多年来,很少对其自身执法情况开展过监督和检查,成为法律监督的一个盲区;特别是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的情况实施监督(即对保证权的监督)普遍被忽略,不利于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有效开展工作。人大常委会要全面履行监督职能,必须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对“保证权”的行使和自身执法情况的检查监督。要按监督法的规定,加强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贯彻实施涉及人大工作方面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切实保证法律的遵守和执行,依法规范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行为;要加强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权”行使情况的监督;督促依法履行好“保证”职责。即从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中,进行法律执行的保证监督;从司法权行使的问题中,进行法律适用的“保证”监督;从法律普及教育中,对法律遵守的“保证”监督。使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行使好“保证权”,确保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更好地促进涉及人大工作方面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把人大及其常委会置身于科学、规范运作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体系之中,推进地方人大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三、高度重视人大常委会的内部监督
  要强化人大监督工作,提高人大监督工作实效,做到科学履职,首先必须做到自身履职的科学。“打铁先要自身硬”,必须加强对常委会自身的监督,重点是加强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提高科学履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科学履职的能力和水平,健全和完善科学履职的机制,提高科学履职的实效。宪法和法律规定,人大常委会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大与常委会之间的基本关系,不是常委会领导人大开展工作,而是人大选举产生并监督常委会。人大代表与同级人大常委会之间存在选举与被选举、授权与被授权、监督与被监督、服务与被服务等四大法律关系。按照“谁授权,便对谁负责”的原则,人大代表在履职过程中,不仅有权利要求同级人大常委会为其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各种支持保障服务,而且有权利对同级人大常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纵观地方人大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人们普遍关注的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外部监督,往往忽视了人大对人大常委会的内部监督。人们反思人大监督不力的问题时,很少把理性的目光投向体制内部。多年来,人大常委会在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代表的监督方面相对薄弱。这既有客观原因,也有其主观因素。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主要是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而没有具体规定本级人大如何监督常委会的工作。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只是原则规定,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可以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等。
  当前本级人大对常委会工作的监督,主要是在每年的人代会上听取和审议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而对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应如何监督,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在一些地方制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中,提出了一些原则要求,但大都是倡导性的,没有任何硬性约束。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主要依靠其责任心、自觉性。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代表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监督少和监督乏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就难于从内部生成自我激励机制和工作动力。一部分人将担任常委会委员仅作为一种荣誉看待,而不是作为一种职责,缺乏使命感和责任感。因此,有的常委会兼职委员以本职工作忙为由,而经常缺席常委会会议,有的委员虽然到会却从不发言;有的兼职委员对常委会组织的活动不热心、很少参加。同时由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培训学习机会少,接受知识渠道窄,加上从第一时间了解掌握信息少,全面履职难度大。要提高常委会监督实效,必须进一步强化对常委会自身的监督。
  (一)保障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知情权
  人大代表履职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决策,要做到决策科学化、合理化、就应掌握足够而可靠的信息。人大代表了解常委会的工作不应仅仅是从人代会上的常委会工作报告,更主要的是要及时了解在闭会期间常委会所开展的各项活动及所取得的成效。特别是当前随着选举法的修订,实现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领导干部数量将大为减少,而普通阶层包括工人、农民代表将明显增加,保障代表的知情权已成为代表履职的重要前提。新出台的监督法已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情况,要向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开。包括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建立和完善向同级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机制,切实做好情况的通报工作,使代表及时、全方位、多渠道了解常委会会议和常委会工作开展的情况,为人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监督创造前提条件,进一步加大对常委会工作的监督力度。
  (二)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
  人大代表既有监督“一府两院”的权力,也有监督人大常委会的权力。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行使好这两种权力提供条件,特别是为人大代表监督常委会的工作提供平台。常委会要把接受监督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积极创造条件,让代表和群众充分了解参与监督人大工作。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开展的视察、进行的专题调研、召开的座谈会,应吸收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还可通过设立热线电话、微博、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发动更多代表和群众参与。要进一步扩大代表对立法工作的参与,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参与,对特定问题进行调查工作的参与,对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的参与,使代表零距离了解人大工作,不断扩大代表知情知政渠道,加大代表对人大常委会工作的监督力度。常委会及各专委会召开的重要会议,应邀请更多的代表列席,扩大公民旁听的人数。条件成熟时,可允许公民自由旁听,必要时还可进行网络或电视直播,以提高常委会会议的透明度,增强对常委会工作监督的针对性。要建立和完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机制,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代表的联系。通过分片联系代表、固定联系代表、定期走访人大代表、处理代表来信来访、召开代表座谈会、建立代表联系点、开通人大网站、公开联系电话等形式,广泛听取代表意见、建议和要求,不断改进和加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同时,要进一步畅通民意诉求渠道,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和途径,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使人大常委会工作始终置于国家主人的监督之下,不断推进人大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三)建立和完善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的激励机制
  要建立和健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档案,如实记录常委会组成人员参会情况,会上审议发言情况,参与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情况,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撰写调研报告情况,参与法制宣传情况,遵纪守法情况等,作为年终考核依据,并向代表大会通报。对不作为的,由主任会议集体给予戒勉谈话。并进一步完善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每个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代表应定期到所在选区向选民代表作述职报告,认真听取选民对自己的意见、批评,不断改进工作。可探索建立人大代表评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工作制度,对委员的综合素质、议政能力和工作业绩作出公正公开的评价,树立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可分批邀请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直接了解自己所联系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