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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认真领会胡锦涛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 依法做好全省县乡换届选举工作
时间:2011-08-11 来源:四川人大网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主任  李清禾

 

  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质的集中阐述,也对当前全省搞好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贯彻落实讲话精神,认真学习新修改的选举法
  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修改精神可以概括为“一个重点”、“三个平等”。“一个重点”,就是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要求。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增强在国家政治体系中的博弈能力,使农民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决策权、监督权、参与权,对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三个平等”本质上与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精神是一致的:一是人人平等,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二是地区平等,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三是民族平等,保障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这三个平等是我国国体、政体的内在要求,是有机统一的整体。此外,各方面代表性人物比较集中的地方,也应给予适当的照顾。
  纵观这次选举法的修改,许多亮点值得关注。
  (一)地区平等的提出是对我国选举制度的重大发展
  地区平等主要通过设定一定数量的地区基本名额数来体现。主要考虑是,首先,在我国同级行政区域的法律地位应当平等,不论人口多少,在国家权力机关都应有一定数量的代表,设定地区基本名额数,可以确保人口较少的地区有一定数量的代表名额,反映该地区人民群众的意见。其次,我国幅员辽阔,不同行政区域的人口数量差别较大,完全按人口数分配,会造成代表名额分配的悬殊。第三,地区基本名额数具有一定的调剂功能,通过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合理设定地区基本名额数,可以减小代表名额分配的总体变动幅度。
  (二)确保基层代表数量,解决“官多民少”现象
  近几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中,工人和农民代表比例呈下降趋势,尤其是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人数偏少。针对这一问题,新修改的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其目的是扩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基础,强化人大的监督权,扩大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途径。
  (三)保护选民自由表达,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投票是选举过程的关键环节。虽然此前选举法规定了无记名投票制度,但在选举实践中,无记名投票并不能完全保证公民权利的自主行使。因此,新修改的选举法明确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这个规定将更有效地保护选民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排除外界的不当干预,选择自己满意的候选人,更好地保持选举的公正性与纯洁性。
  (四)“身兼两地人大代表”的现象将不会再出现
  2008年,“亿万富翁”梁广镇同时担任广东云浮市和广西百色市两地人大代表,引起广泛关注。“身兼两地人大代表”的情形,违背了选举法所规定的公民选举权平等的精神,不利于代表履行职责,不利于切实代表一个选区选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新修改的选举法明确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不是可有可无
  为了改变选民对代表候选人基本情况不了解的状况,新修改的选举法特别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而此前的法律只是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从“可以”到“应当”,这意味着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不再是可有可无,这有利于选民深入了解候选人,鉴别候选人参政议政能力,以便选民更好地选举。
  (六)保障依法选举,加大“贿选”等查处力度
  针对基层选举工作中出现的违反法定程序,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的情况,新修改的选举法特别增加了一条有针对性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同时,为了及时有效查处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的行为,新修改的选举法增加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这一规定有利于选举依法进行,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维护选举的公平公正,增强人民对于选举的信心,保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更加符合人民意愿。
  (七)增设“选举机构”专章,明确选举委员会职责
  鉴于选举委员会在直接选举中的重要作用,新修改的选举法增设“选举机构”专章,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回避、职责和工作要求等分别作出具体规定。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法同时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八)对代表辞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人大代表提出辞职后,由谁接受辞职?按照什么样的程序接受辞职?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常委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同时还明确,“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这一规定的明确,有利于加强人大代表制度建设,也是对代表个人意愿的尊重。同时健全了代表不能履职情况下的退出机制。
  全国人大修改选举法之后,我省也对选举法实施办法作了相应的修改,以确保“一个重点”、“三个平等”在我省得到落实。
  二、依照修改后的选举法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保障人人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利,是党和国家一贯的政治主张。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就是要统一思想认识,认真研究选举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做好全省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
  (一)依法组织选举委员会,充分发挥选举委员会的作用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县、乡人大换届选举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应由党委、人大、政府的相关部门有一定选举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经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选举委员会主任应当由政治立场坚定、法律意识强、熟悉选举工作且在当地有一定威望的领导同志担任。各地在考虑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时,对拟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一般不要作为选举委员会成员,以保证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稳定性。确因选举工作需要必须参加选举委员会的,在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时,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辞职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并向下一次县人大常委会议报告。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辞职后可以公告。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法律对提名为代表候选人的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回避作了明确规定,如果不按规定辞去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职务,一旦有人据此提出选举违法,就会十分被动。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要在同级党委和县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根据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统筹办理选举事务,依法做好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选区划分和代表名额分配、选民登记、确定选举日期、组织介绍和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主持投票选举、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公布当选代表名单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为选民依法参加选举提供各项服务。
  (二)依法做好县、乡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此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代表总名额原则上不再变重新确定。为了保证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平稳顺利实施,对于个别县人口变动大,行政区划调整,代表名额分配矛盾突出的地方,省人大常委会将从严掌握,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重新确定其代表总名额,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总名额,如人口总数超过9万,可根据人口增长情况,由有关县级人大常委会依照修改后的选举法的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分配要按人口数分配为主。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
  (三)依法合理划分选区,做好选民登记工作
  1、关于选区划分。选区划分是县乡换届选举的基础性环节。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对选区划分将产生直接影响。选区划分应把握好以下三点:第一,要按照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的原则进行划分。实行城乡同比后,以往划分的选区会相应有所调整,城镇选区数量将有所减少,人口相应增加;农村选区数量将有所增加,人口相应减少;一些原来单独划分选区的机关、单位需合并到附近的选区参加选举。各方面代表性人物及因工作需要安排的人选,也需要适当地安排到农村选区参选,可能会增加当选的难度。为此,要周密安排。第二,要便于县乡同步换届选举工作的进行。选区划分,要尽可能使县人大代表选区套若干乡人大代表选区,使县、乡两级选举共享选民登记信息,并力争在同一个选举日分别对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方便选举的组织工作。第三,选区的划分要考虑选民与选区的联系程度,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参加选举,以及代表当选后联系选民、反映选民意见和建议、接受监督的需要。
  2、关于选民登记。选民登记是选举委员会对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进行登记造册,以便其参加投票选举的一项制度。选民登记必须全面准确,力求做到不错登、不漏登和不重登。根据中央和省里的文件精神,可以采取选举机构主动登记和选民主动登记并举的办法。选举工作机构要选派并培训好登记员,到选民住所或工作单位对选民进行登记;也可以设立选民登记站,通过电视、广播和网络等现代通信手段,发动选民自行登记。
  (四)依法提名、确定代表候选人
  1、要保证代表质量。要把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具有一定履职能力的人选推荐上来。在推荐过程中,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选民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数。选举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要对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进行深入了解、认真核实,切实把好代表推荐关,坚决防止有涉黑涉恶等涉嫌违法行为的人或品行恶劣的人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
  2、保证代表候选人的广泛性。要按照中央和省里的要求,实现代表结构“两升一降一保证”:保证基层代表和妇女代表的比例比上一届有所上升,党政干部代表比例有所下降,少数民族代表、归侨代表比例依照法律规定予以保证。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等其他社会阶层人士担任代表,要统筹兼顾,注重质量,比例适当。连任代表要占有一定比例。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后,代表名额增加的选举单位,主要用于选举基层一线的代表;代表名额减少的选举单位,不能减少基层一线的代表名额。
  3、严格把握代表候选人的提名人数。修改后的选举法及实施办法增加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一般情况下,政党、人民团体提名的候选人,与选民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加总后即可多于应选数。因此,选举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有利于调动选民、代表参与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积极性,保障他们的推荐权,切实贯彻差额选举原则。各地在换届选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这一规定执行。
  4、做好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工作。要全面准确地了解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代表候选人个人身份包括国籍,是否拥有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是否在其他地方已担任代表职务等。对候选人提供的个人情况,选举委员会有责任进行了解核实。如候选人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通报,由选民作出判断选择。要按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介绍。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见面,应由选举委员会统一安排进行。介绍、见面的具体组织形式,可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把握。
  5、关于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在县乡换届选举中,要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切实按照选举法及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确定以后,选举委员会应当依法公布候选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为使选民有较充裕的时间了解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同时适应加大组织选民与代表候选人见面力度的需要,修改后的选举法及实施办法将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时间,在原规定5天以前的基础上修改为选举日的7天以前。
  (五)依法组织好选民投票
  投票选举是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的关键环节。要按照选举法的规定,组织好选民投票。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各地要统筹党委、人大、政府换届工作时间,自下而上,适当集中。选举委员会要充分准备,精心安排,协调有关部门共同维护选举秩序,保证选举依法有序进。组织投票选举以设立投票站方式为主,在农村选区可以以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投票站,方便选民就地就近投票。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使用流动票箱,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使用时至少要有2名以上监票人员负责。委托投票须严格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尊重为委托人的投票意愿,保障其选举权利。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民领取选票后,可以到秘密写票处写票。选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残废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选举委员会要为他们写票提供服务。为了进一步规范委托投票,修改后的选举法及实施办法增加规定,被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鉴于委托投票的特殊性,对其使用必须严格掌握。此外,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进行同步选举,选民名单公布日、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日、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日、选举日等“法定日”应统一,使整个工作都同步进行。保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同步选举,一是在选区划分上要统筹考虑,做好安排。选区的划分尽可能使每个县级人大代表选区包含若干个乡级人大代表选区,使县乡两级选举共享选民登记信息。二是在选举过程中统筹考虑,做好部署。可同一时间公布选民名单,同一时间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同一时间分别进行投票选举。三是在县乡人代会召开时间上统筹考虑,做好衔接。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后,应在投票地点、选票设计、票箱设置等方面统一安排,可以采取同时、同地进行投票选举,以县级、乡级分别计票的方式,顺利完成投票选举工作。各地在实践中既要尽可能做到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同步进行选举,又要实现自下而上选举产生乡镇和区县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六)精心组织,成功开好换届后的第一次人大会议
  代表选举产生后,面临的工作就是召开换届后的第一次人大会议,听取、审议和批准各项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的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等,县级人大还要完成对上一级人大代表的选举。要成功开好换届后的第一次人大会议,需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
  1、关于换届后第一次人大会议召开的时间。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要由上届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的上次人大主席团召集本级人大换届后的第一次会议。这里需要明确的是“选举完成”的时间如何认定。选举完成的时间一般以选举委员会确定的投票选举日为准,也就是以代表选举全部完成的时间为准。一般选举委员会确定的各选区的投票选举日是统一的,如不统一,则应以最后一个选区的投票选举日为选举完成的时间,但不包括重新选举的时间.
    2、起草审议好各项报告。县级人大代表换届后的第一次人大会议,是上一届人大、政府领导班子和“两长”履行职责的终点,也是新一届班子开展工作的开端,是一次继往开来的大会。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人大代表换届后的第一次人大会议,要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乡镇人大第一次会议的议程,主要是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要精心起草和准备各项报告,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充分发扬民主,凝聚集体智慧,实事求是地总结过去五年的工作经验和不足,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科学规划,为本届工作起好步、开好头。
    3、坚持依法差额选举,做好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工作。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时,“候选人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进行等额选举。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国家机关副职领导人时,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也就是说,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一般实行差额选举,副职领导人一律实行差额选举。考虑到正职选举的重要性,法律对正职选举作了较为灵活的规定,即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难以提出其他候选人的,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差额选举在实际操作时应注意:一是选举的主持机构应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证政党、团体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与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具有平等的地位。要避免搞陪衬,以及在选票排印上暗示主次等不规范的行为。二是要认真做好候选人的介绍,保证代表对候选人情况的全面了解,方便代表作出投票选择。三是必须坚持无记名投票原则,使代表能够按自己的真实意愿投票。
  4、按期提请任命政府组成人员。县级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政府组成人员。贯彻落实好这一规定,要求在党委、政府换届时即对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人的人选通盘进行考虑,做到心中有数。在其后的酝酿、协商、讨论、提名等各个环节中既发扬民主又提高效率,按期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三、切实加强党对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
  胡锦涛同志在“七一”讲话中指出,要坚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搞好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党的领导是关键。各级党委要把换届选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党委负责同志任组长的换届选举领导小组,通过领导小组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选举中的重要问题,领导本地换届选举全面工作,为换届选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政治保证。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等相关部门就换届选举工作要建立联系机制,共同研究问题。各级党委要把换届选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党委要充分重视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工作,切实用好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权,加强对代表候选人的考察和审查,把好代表的入口关、政治关。对少数县、乡领导班子软弱涣散的,要先整顿好班子再开展选举。市(州)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县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组织落实好换届选举各项工作。各级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选举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充实力量,组织好选举工作骨干培训。要挑选一批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都比较强的干部进入选举委员会工作机构,并保证他们有足够的时间从事选举工作。
  (二)积极落实选举经费
    选举经费是换届选举依法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保障。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做好经费保障工作,把选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拨付。省级财政要对财政困难的贫困县、乡给予补贴;市级财政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财政困难的县、乡给予适当经费支持。选举经费必须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三)依法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和调查处理
    选举法及实施办法列举规定了一些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一是通常所说的“贿选”,指用金钱、财物等贿赂、收买选民或者代表,影响或左右他们的投票意愿的行为。二是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三是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四是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对破坏选举的行为,要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修改后的选举法及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查处破坏选举行为的负责机构,即主持选举的人大常委会以及选举委员会。在县、乡换届选举期间,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要切实履行职责。在县、乡换届选举之后,对破坏选举行为的查处主要由县级人大常委会进行。发现相关人员构成违法违纪甚至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四)营造良好的宣传舆论环境
    要加强对换届选举宣传工作的指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牢牢把握宣传报道的主动权和主导权,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强正面引导,防止不当炒作。要根据选举工作的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报道,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运用各类媒体特别是探索运用新兴媒体,加大对换届选举的宣传力度,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选举,为换届选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全面反映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生动实践。
  四、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问题
  这次换届选举是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大背景下进行的,各种利益诉求和社会矛盾必然会反映到选举中来,这增加了换届选举工作的复杂性。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明显增强,政治参与热情明显提高,对做好换届选举工作有着更高的期待。因此在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特别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切实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利
  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推进,我国流动人口的规模也逐年增加,据最近公布的人口普查数据已达2亿6千多万(其中,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近4千万),四川省流动人口已达二千多万。根据1983年《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流动人口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对于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要认真依法组织好流动人口的参选,如条件成熟,可适当放宽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参选的条件。具体操作中,选举机构要采取多种措施为流动人口参选创造便利条件,如户口所在地的选举委员会可以为本地外出在同一居住地的流动人口集体开具选民资格证明,可将传真委托等方式视为书面委托,现居住地的选举机构也可以主动联系户口所在地选举机构确认流动人口的选民资格;对于已在居住地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选民,经核对资格后,可以不用再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继续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
  (二)做好各类开发区内人员参加选举的相关工作
  目前我省各地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如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等,不是一级政权组织,在各类开发区行政体制尚未理顺的情况下,区内人员参选仍应由所在县(市、区)、乡镇组织。开发区所在县、乡应将开发区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统一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保障开发区内人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开发区所在的县、乡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宣传发动、沟通协调,依法做好有关选举的组织工作。开发区要积极配合,服从调配和安排,主动协助做好工作。上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派驻工作小组,加强对开发区选举工作的指导。
  (三)严格执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产生和任职的规定
  县、乡两级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选举产生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方面。实践中,有的地方召开第一次人大会议后不久,就对新当选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进行职务调整,有的地方甚至在一届人大任期内,多次调整代表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这既对代表的选举权利不够尊重,也不利于领导班子稳定,不利于各项工作的开展。因此,中央和省里均明确提出,安排的县、乡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人选,一般应能任满一届,依法当选后除特殊情况外,不要在届内调整,以尊重代表的选举权利,保持领导班子在任期内相对稳定。
  (四)关于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选民以个人身份参选的问题
    随着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启动,多个地方出现“独立候选人”,他们宣布参选基层人大代表,并通过网络为自己助选,这种势态值得我们关注。如果不妥善处理、加以控制,随着选举工作的进一步推进,类似事件将会层出不穷,对组织部署选举工作、进行正确舆论引导等方面,将带来更大的责任和压力。我们认为,被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选举委员会应针对其自我宣传的形式是否违背选举法的规定,候选人本人是否有违法乱纪的行为,提供的基本情况是否属实、全面等方面,确定其是否能被列为正式代表候选人。未列入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但是在实际选举过程中最终当选为该级人大代表的情况,在选举法中没有做规定,只要程序合法、没有任何违纪、违法破坏选举的行为,其代表资格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如果代表在当选后发现其有违法、违纪的行为,可以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在选举的具体工作中,各地要把工作做细,比如在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方面仔细安排。要本着外松内紧、低调处置的原则,严防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和放大这类事件,干扰和破坏县乡两级换届选举工作,影响社会稳定。
  这次换届选举涉及面广、时间紧、工作量大,政治性、法律性、政策性、程序性都很强。需要各地提前谋划、合理安排、精心组织,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确保换届选举工作依法、平稳、有序进行。我们应当借学习胡锦涛同志“七一”精神的契机,认真学习修改后的选举法和代表法,总结工作经验、做好调查研究、搞好贯彻落实,为即将展开的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做好充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