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胡善文 田万国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之际,胡锦涛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站在历史高度和时代高度,精辟概括了90年来党的奋斗历程和伟大成就,全面阐述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推向前进的大政方针。讲话高屋建瓴、思想深刻、气势豪迈,具有鲜明的思想性、针对性和指导性,是新形势下指导我们党继往开来的纲领性文献,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城环资委把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领导带头学、深入学,党员干部职工普遍学、全面学,进一步坚定了理想信念,提高了党性修养,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同时把学习贯彻讲话精神同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实际紧密联系起来,按照崇禧书记“一个坚持、三个紧紧围绕”的要求,认真践行“七一”讲话精神,心系群众切身利益,努力推进我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立法工作。 一、坚持立法为民,积极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 省委提出各项工作重大决策必须听取群众意见,人大更要体现民意,体现作为党和人民中间的桥梁。作为地方人大的专门委员会,我们必须牢记宗旨、心系百姓,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我们的工作体现党的方针政策、反映群众的意愿,将对上级机关负责与对人民负责一致起来。 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社会生产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质基础。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身心健康,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省人大常委会历来重视我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开展过多次执法检查和调研。《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5年颁布、1997年修正实施以来,对保护我省饮用水水源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条例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将修订条例的工作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并于刚刚结束的第二十四次常委会进行了审议,以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建设的法制保障,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我委作为具体承办此项法规修订的专门委员会,对此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委员会今年立法的重点,作了周密的工作部署和安排。 二、坚持问需于民,真情关心群众疾苦 为了体现立法为民思想,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广泛听取基层对《条例》的修订意见, 7月上旬,由我委会同省环保厅共同组成调研组,赴德阳、自贡和成都市开展了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立法调研。调研组实地查看了三市水厂和地下水、地表水取水点及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别召开了座谈会,与三市及所辖区、县的人大、政府、环保、城建(市政)、水务、畜牧等部门负责同志进行了深入的讨论,走访了当地部分居民和农户,就饮水安全和水源保护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听取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总的看,三市贯彻实施《条例》基本情况较好,政府及相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但目前我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形势日趋严峻,各地各部门及人民群众反映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乡镇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较低。从全省情况看,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普遍差于城镇,自贡市近年来全市88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低,2010年虽有好转,但达标率仅为33%左右,水质相当差。 二是跨界饮用水水源保护难度大。跨境饮用水水源保护是当前的一个薄弱环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目前德阳市市区三分之二饮用水已由地下水改取人民渠的水,该渠为都江堰水利工程,从都江堰流至德阳市取水点有65公里的跨市渠径,沿途的生产生活废物抛洒下渠,致使水质受到污染,总大肠菌群等污染物超标。自贡市70%的饮用水水源来自内江市威远县长葫水库,长葫水库近年来均存在水质超标现象,作为用水地的自贡市无法对其进行监管,水源水质难以得到保障。 三是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能力薄弱。全省已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3718个,目前仅对65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法开展了例行水质监测并执行了环境质量月报制度,只占1.75%,其中包括18个地级市的全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25个县城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余部分县城虽然开展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例行监测但未依法实施月报制度。从监测项目看,全省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的水质例行监测是按28项指标进行的,按照国家要求每年须开展一次109项全指标的监测,但目前我省只有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有能力开展此项工作,其余市州和县(市、区)环境监测站均无能力开展。 四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责任主体不明。由于目前尚无法律法规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后由何单位负责管理,导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处于无人实施日常管理状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础设施落后,保护区内生态环境脆弱,水土流失严重,这也是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比如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工作、电子监控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以及隔离设施、标识标牌的建设、漂浮物的打捞等,均无明确的责任主体,目前都是由水厂或水库管理局承担,但法律并没有赋予其责任和权利,更未落实经费来源。 五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土地性质制约了保护工作。按照法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土地,只能建设与取供水有关的设施,其余建筑应全部拆除,并禁止一切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但现实生活中由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土地性质不同,并归属不同主体,难以操作。如德阳市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存在居民楼、农民土地等情况,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更多的商住等建筑物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此既无法实施拆除,也无法禁止其施肥、使用农药等生产活动,致使饮用水水源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六是自来水厂水处理工艺与水源地水质不相适应。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许多饮用水水源水质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难免有个别指标在某些时段出现异常。按照国外的先进经验,自来水厂的水处理工艺就应增设针对该地区常出现的特殊物质进行处理的设施或工艺,但我省目前几乎所有自来水厂的处理工艺都是常规的沉淀消毒工艺,缺乏应对异常情况下个别特殊物质的处理能力,抗风险能力较弱。 七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原住居民补偿政策缺失。成都市自来水六厂目前日供水量140万吨,占成都市市区总供水量的80%。为有效保护全省最大城市的供水安全,1996年依法为该水厂划定了水源保护区,并在其一级保护区内特别划定了保护禁区,保护区总面积约40平方公里,内有原住居民2.8万人。十多年来保护区内不得进行土地整治,居民房屋不得进行重建,并只能从事传统生产活动等,居民生活水平远低于非保护区居民,却得不到任何补偿,更有甚者,保护区内居民还享用不到他们作出巨大牺牲所保护的自来水。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居民补偿问题,至今尚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八是缺乏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专项资金。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作出了诸多保护设施建设要求,但尚未对建设经费来源作出明确规定,致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设施难以落实。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在2010年联合编制并印发了《四川省实施〈全国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实施方案(2010-2020年)》,由于没有资金渠道,该规划至今尚未得到实施。 三、坚持问计于民,依法保障群众权益 通过实地调研,各地有关部门和基层人民群众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概括起来,我们认为在条例修订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并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是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责任主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以后无管理机构,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缺位的重要原因,也是全国性的普遍问题,如果我省能够在条例中加以解决,将开全国先河,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二是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土地管理。为避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受城市建设及农业生产活动的影响和污染,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发展总体规划。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土地应用于植树造林等生态建设,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土地应用于无公害基地建设或城市绿地、湿地建设。 三是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原住居民补偿政策问题。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原住居民,可通过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解决原住居民生产生活问题,并在修订后的条例中明确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和建设规划,对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与发展问题和原住居民补偿等问题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规划,应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批准和实施。 四是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供水监管。应当在修订的条例中明确规定有效控制城市取水量与自然补给量的平衡,防止过度开采破坏水资源和城市地质环境,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土保持工作,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并得到有效保护;并要求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用水源水质特点,设计和采用不同的水处理工艺,确保水源中的特殊物质得到有效去除,提供优质达标的饮用水。 五是对分散式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加强管理。对分散式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应结合城乡统筹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采取城镇向农村延伸的方式解决城镇周围的农村饮用水供水问题,远离城镇的乡村应结合集中居住等实现集中式供水,并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施统一监管。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不能实现集中供水的个别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严格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和监测制度,对取水口实现标准化建设,确保人民饮水安全。 六是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资金。为有效保护饮用水水源,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和各项保护、建设工程,依法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监测和监管,必须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资金渠道。为此,条例应当明确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负责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和建设规划中涉及的相关任务。同时,还有必要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从水费和水资源保护等费用中适当提取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资金,用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稳定大局,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们应牢记责任,真抓实干,更加强化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监管,确保人民饮水安全。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也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告别成就辉煌的“十一五”,四川发展正迎来大踏步前进的新时期。省委提出了“高位求进、加快发展”的全省经济工作基调,我们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对当前形势的分析判断上来,把行动统一到落实全省工作重大部署上来。围绕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围绕 “促增长、调结构、控物价、惠民生” 的工作重心,我们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拓进取,扎实工作,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加强对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工作的监督,改进监督方式,提高监督实效。努力加强民主法治建设,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